师市公发〔2024〕30号
关于印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户籍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垦区公安局:
现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垦区公安局执行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第四师公安局
2024年8月1日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出生登记
第一节 国内出生的婴儿
一、申请条件:婴儿母亲或父亲一方为本师市户口。
二、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户口簿(落户方是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的,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交非婚生育声明,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协议书);
4.亲子司法鉴定书(非婚生育子女随父落户的提交);
5.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落户人关系材料(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户的提交);
6.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已注销户口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由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婴儿父母亲(法定监护人)共同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由其监护人先向助产机构或拟落户地县级卫健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2.婴儿出生报户时,应先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落户。欲变更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相关规定变更姓名;
3.父母离异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场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4.婴儿父母为不同民族的,需婴儿父母共同到场填写《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如一方不能到场的,需签署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新生儿民族确认登记手续;
5.本师市居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办理出生登记时,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本师市居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6.落户集体户的需提交单位或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和本人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师市辖区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
第二节 国外出生的婴儿
一、申请条件:父母一方为本师市户口,在国外出生的婴儿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
二、申报材料:
1.国外的出生证明、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2.落户方户口簿;
3.父母的结婚证;
4.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5.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6.未取得或放弃外国公民或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由婴儿父亲或母亲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婴儿父母亲共同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国外的出生证件若无可留存的附联,应留存复印件,同时在出生证件上注明“已办理出生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2.其他情形参照国内出生的婴儿执行。
第三节 有《收养登记证》登记户口
一、申请条件:
1.收养人具有本师市户口,被收养人无户口;
2.已办理《收养登记证》。
二、申报材料:
1.收养人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
三、办理流程:由收养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2.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事实收养公证书。
第四节 无《收养登记证》登记户口
一、申请条件:
1.收养人为本师市户口且被收养人无户口;
2.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
3.非被拐卖儿童。
二、申报材料:
1.收养人户口簿;
2.落户申请。
三、办理流程:
1.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不可代办;
2.社区民警制作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3.社区民警填写《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4.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和人像核对单,并对无法确认其生父母的被收养人,采集血样上报刑侦部门;
5.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被收养人系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需公告查找);
6.收到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派出所上报材料至垦区局治安大队审批。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确认后办结。
六、相关说明:
1.先由派出所采集生物检材上报垦区局刑警大队,由垦区局刑警大队报师局刑警支队,经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后,确认为非被拐卖儿童,再受理申报落户;
2.仅可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章 户口注销
第一节 死亡注销户口
一、申请条件:本师市户籍居民死亡。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义务人居民身份证;
2.死者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非医疗机构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4.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办理流程:申报义务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能够证明死亡材料之一的,提交殡葬部门火化材料,作出书面声明后办理;
2.申报义务人无法证明与死者系亲属的,不予出具《死亡注销证明》;
3.申报义务人无法履行申报义务的,由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社区(连队)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4.注销户口前由窗口民警在《居民身份证挂失系统》中挂失所有办证记录,并收缴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内页;
5.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丢失无法缴销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场签署声明。
第二节 参军注销户口
一、申请条件:被部队直接选拔招录或特招担任军官的本师市户籍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入伍通知书原件(无入伍通知书的提交现服役部队证明或人武部证明);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异地生源在校大学生需保留学籍的,凭学校保留学籍证明及入伍通知书注销学生集体户口,待其退役后凭学校恢复学籍证明及退役证恢复学生集体户口;不保留学籍的或毕业生参军且需注销户口的,将其户口迁回生源地,由原籍注销;
2.身份证件系统挂失及缴销参照死亡注销户口(4-5项)执行。
第三节 出国注销或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注销户口
一、申请条件: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本师市户籍居民。
二、申报材料:
1.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2.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以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
(1)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提交有效外国护照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和中国签证;
(2)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批准退籍证明;
(3)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已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4)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或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身份证件系统挂失及缴销参照死亡注销户口(4-5项)执行。
第三章 师市外迁入
第一节 夫妻投靠(含子女随迁)迁入
一、申请条件:夫妻一方为本师市户口。
二、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户主同意落户声明(被投靠方非拟入户户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凡是夫妻投靠(含子女随迁)的不受婚龄、落户年限、年龄、子女婚否的限制;
2.申请人在《申请入户表》上签字捺印,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第二节 子女投靠父母迁入
一、申请条件:父母一方为本师市户口。
二、申报材料:
1.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投靠无抚养权一方或投靠继父母落户的提交);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体现的提交);
4.父母的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
5.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提交);
6.收养登记证(投靠养父母的提交);
7.户主同意落户声明(被投靠方非拟入户户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未成年子女投靠无抚养权一方,父母双方应同时到场签字;
2.参照夫妻投靠(含子女随迁)迁入执行。
第三节 父母去世的未成年人投靠(外)祖父母迁入
一、申请条件:
1.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含超过18周岁的高中在校生);
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本师市户口。
二、申报材料:
1.落户申请(由被投靠人提出);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注销证明》;
4.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体现的提交);
5.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体现的提交);
6.超过18周岁的高中在校生提交高中在读学籍证明;
7.户主同意落户声明(被投靠方非拟入户户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申请人在《申请入户表》上签字捺印,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第四节 父母投靠子女迁入
一、申请条件:子女为本师市户口。
二、申报材料:
1.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体现的提交);
3.父母的结婚证(继父母投靠的提交);
4.子女的结婚证(配偶父母投靠的提交);
5.户主同意落户声明(被投靠方非拟入户户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参照夫妻投靠(含子女随迁)迁入执行。
第五节 其他近亲属投靠迁入
一、申请条件:拥有本师市户籍且为家庭户口的,可申请为其他近亲属办理落户。
二、申报材料:
1.落户申请(由被投靠人提出);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体现的提交);
4.落户房屋权属证明;
5.同意落户声明(被投靠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投靠人、被投靠人均在《申请入户表》上签字捺印,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2.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包括其他近亲属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3.未成年人不能单独投靠除法定监护人之外的其他近亲属。
第六节 购房迁入
一、申请条件:在本师市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购销、预售)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3.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购房合同签订后,在房产证增加的房产共有人也可以按照购买商品房落户;
2.取消购买房屋办理落户时对房屋性质、房屋面积和必须持有房产证的限制;
3.购买团场自建房屋(无房产证的)可凭团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房产(购房合同)公证办理落户;
4.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上)、父母可单独申请迁入。
第七节 固定住所迁入
一、申请条件:在本师市拥有固定住所的,可申请为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办理落户。
二、申报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房产证明(团场自建房、棚户区改造拆迁的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提交);
3.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固定住所包括:自建房、遗产继承房、赠予房、棚户区改造拆迁的安置房、保障性住房;
2.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上)、父母可单独申请迁入。
第八节 租赁房屋迁入
一、申请条件:在本师市租赁房屋居住且该房屋地址无人落户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居住证;
4.出租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及房产证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配偶、子女及父母不能单独申请迁入;
2. 18周岁以下子女单独随迁落户,需提交父母结婚证。
第九节 招商引资企业员工迁入
一、申请条件:属于师市招商引资重点投资项目或符合师市产业发展目录的企业,可为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商务局出具的落户报告(投资人申请落户的需注明投资人信息);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申请落户的提交);
4.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落户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6.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企业统一持材料到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后由企业统一到户籍窗口办理;
2.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3.企业收齐《户口迁移证》后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配偶一方可申请迁入,父母、子女不能单独申请迁入;
2.先落户至单位(社区)集体户,有房产的再迁至房产处;
3.师市招商引资重点投资项目或符合师市产业发展目录的企业由师市商务局认定。
第十节 私营企业业主(含个体工商户)迁入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师市注册投资企业或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可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申请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验资报告(投资人、股东申请落户的提交);
4.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5.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持材料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配偶一方可申请迁入,父母、子女不能单独申请迁入;
2.取消投资落户对投资额、纳税的条件限制。凭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捐款证明等材料,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3.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顺序办理入户;
4.有自有房产的,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5.在父母或子女的户口上入户的,还需提交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书和关系证明;在父母子女房产上立户的,还需提交房产证明、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第十一节 干部调动(含遴选)及家属、子女迁入
一、申请条件:通过组织或人事部门调动到本师市单位的干部,可申请为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办理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调令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遴选文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3.接收单位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5.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遴选的落户条件参照干部调动及家属、子女随迁的执行;
2.中央直属单位内部调动,需持内部调函及档案材料到省级人社部门换取调令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市级组织部门不发调令,只出具干部落户介绍信;
3.落户顺序及相关要求参照私营企业业主(含个体工商户)迁入(3-5项)执行。
第十二节 招录新职工
一、申请条件:被师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的职工,可申请为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办理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4.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手持《户口迁移证》无需迁回原籍可直接办理落户;
2.落户顺序及相关要求参照私营企业业主(含个体工商户)迁入(3-5项)执行。
第十三节 招录公务员及事业编干部迁入
一、申请条件:本师市录用的公务员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录用的事业编人员。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师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公务员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加盖兵团或师市人事部门事业单位鉴证或认定专用章)或组织、人事部门录用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附录用人员名单;
3.录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5.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兵团人社部门招录的事业编人员提交兵团组织、人社部门下发的录用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兵团组织人事部门关于拟聘人员的批复文件和拟聘用人员名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本师市人社部门招录(聘)的事业编人员提交:事业单位录(聘)用合同或组织、人社部门录(聘)用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附录(聘)用人员名单;
3.中央直属事业编人员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手持《户口迁移证》无需迁回原籍可直接办理落户;
5.落户顺序及相关要求参照私营企业业主(含个体工商户)迁入(3-5项)执行。
第十四节 承包(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种植土地人员迁入
一、申请条件:承包(租赁)经营师(市)、团场(镇)企业或承包种植团场(镇)土地的非本师市户籍人员,可申请为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办理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依法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
3.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4.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配偶、子女及父母不能单独申请迁入;
2.落户顺序及相关要求参照私营企业业主(含个体工商户)迁入(3-5项)执行。
第十五节 基层组织聘用人员迁入
一、申请条件:在师市行政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团场和连队(社区)工作,经单位年度考核合格的非本师市户籍人员,可申请为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办理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同意推荐落户证明(注明工作时间及考核情况);
3.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
4.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所在单位统一持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后由单位统一将材料递交户籍窗口;
2.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3.所在单位收齐《户口迁移证》后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配偶、子女及父母不能单独申请迁入;
2.先落户至单位(社区)集体户,有房产的再迁至房产处。
第十六节 引进人才迁入
一、申请条件:被师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型人才,以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校、职高毕业生,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口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职业技术证书;
3.单位引进人才证明、聘用合同原件或用工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5.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由单位所在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入户申请表》;
2.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申请入户表》必须由申请人捺印签字,不可代办;
2.取消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
3.配偶、子女及父母不能单独申请迁入;
4.落户顺序及相关要求参照私营企业业主(含个体工商户)迁入(3-5项)执行。
第十七节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迁入
一、申请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45周岁以下人员(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年龄不限),可申请为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办理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学历证书;
3.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4.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手持《户口迁移证》的,不用迁回原籍可以直接办理落户;
2.该学历包括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等国家承认的学历;
3.落户顺序及相关要求参照私营企业业主(含个体工商户)迁入(3-5项)执行。
第十八节 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入
一、申请条件:本师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招生落户。
二、申报材料:
1.招生计划、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2.户口迁移证;
3.录取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大中专院校持材料集中到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大中专院校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每年12月1日前予以办结。
六、相关说明:
1.每年年终人口统计前完成当年录取新生的落户工作,过期的一律不予落户;
2.异地生源的本科学生,户口已迁入本师市院校,毕业后又被本师市其它院校的研究生录取的,应先按照毕业予以迁出户口,再凭户口迁移证及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于招生当年之内按招生迁入本师市。
第十九节 依法安置迁入
一、申请条件: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土地(草场、林地)被征收、征用,在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失地(草场、林地)农牧民,需要依法安置的,可申请为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办理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民政部门安置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居住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落户顺序及相关要求参照私营企业业主(含个体工商户)迁入(3-5项)执行。
第二十节 大中专学生毕业(退学)返回生源地
一、申请条件:本师市生源大中专学生毕业(退学)户口迁回本师市。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或学校的退学证明;
3.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户籍人口信息系统中无迁出信息的,需提交从本师市招生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
第二十一节 招生迁出后未落户返回
一、申请条件:本师市生源招生迁出后因各种原因未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户籍人口信息系统中无迁出信息的,需提交从本师市招生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
第二十二节 退役士兵就业迁入
一、申请条件:在本师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异地兵源退役士兵,可申请为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办理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退役证;
3.工作单位接受证明(在本师市企业就业的提交);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提交);
5.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6.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就业(创业)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落户顺序及相关要求参照私营企业业主(含个体工商户)迁入(3-5项)执行。
第二十三节 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及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落户
一、申请条件: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及军队离退休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3.军官转业证或退役证;
4.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5.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 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办理;
3.有随迁家属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落户顺序及相关要求参照私营企业业主(含个体工商户)迁入(3-5项)执行。
第二十四节 退役军人恢复户口(包括退回、开除)
一、申请条件:退役军人(含异地兵源)且户口已注销(包括退回、开除)。
二、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3.退役证 ;
4.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材料(经师市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提交);
5.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材料(经师市人武部门确认盖章,被部队开除或除名的提交);
6.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直系亲属且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提交);
7.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办理;
3.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落户顺序及相关要求参照私营企业业主(含个体工商户)迁入(3-5项)执行。
第二十五节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一、申请条件: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二、申报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定居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交);
4.被投靠方户口簿(投靠落户的提交);
5.户主同意落户声明(被投靠方非拟入户户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拟定居地派出所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办理。
第二十六节 港澳台胞定居落户
一、申请条件:港澳台胞人员。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政府相关部门批示;
3.定居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交);
4.被投靠方户口簿(投靠落户的提交);
5.户主同意落户声明(被投靠方非拟入户户主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二十七节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一、申请条件:2003年8月前因判刑户口被注销的原本师市户籍人员。
二、申报材料:
1.释放证、假释通知书;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说明、原户口注销档案(《释放证》或《假释通知书》遗失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人像核对单》、调查报告;
2.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落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办理;
2.原户籍恢复地址变迁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顺序办理入户。
第四章 迁往师市外
第一节 依据《准予迁入证明》迁往师市外
一、申请条件:本师市户籍居民取得外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申报材料:
1.户口簿;
2.准予迁入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相关说明:毕业迁出无需《准予迁入证明》。
六、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二节 招生迁往师市外
一、申请条件:本师市户籍居民被非本师市高校录取。
二、申报材料:
1.户口簿;
2.录取通知书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三节 本师市户籍毕业生在外地就业迁往师市外
一、申请条件:本师市户籍毕业生被外地单位录用或聘用未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迁出户口。
二、申报材料:
1.本人责任自负声明书;
2.劳动合同或报到证或单位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五章 项目变更更正
本师市户籍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更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监护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节 姓名变更
一、申请条件:本师市户籍居民可依法变更姓名中的“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中的“姓”:
1.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及父母离婚、再婚要求变更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满十八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十八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2.因血缘关系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之间变更姓氏的;
3.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
4.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5.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二、申报材料:
1.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申请;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变更的,还需提交: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单位作为监护人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本人同意变更材料(八周岁以上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交)。
4.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婚、再婚要求变更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姓名的,还需提交:
(1)另一方户口(死亡)注销证明或离婚证、法院的判决书、民政部门的离婚民事调解书;
(2)亲生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同意变更协议书。
5.父母的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父母再婚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提交);
6.收养材料(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
7.亲属关系证明(因血缘关系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1.由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持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办结。
六、相关说明:
1.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2.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3.18周岁以上公民凭本人意愿提出申请,与父母亲是否离婚无关;
4.无法证明与亲生父母关系的,可凭亲子关系鉴定结果予以变更;
5.未成年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更改未成年人姓名,但尚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2〕74号),可拒绝受理;
6.拟改名含有生、冷僻字(根据公安部《关于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冷僻字使用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297号),不予受理。
第二节 民族变更
一、 申请条件: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二、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18周岁至20周岁由本人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3.师市民宗部门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或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户籍窗口办理;
2.向师市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3.持师市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到户籍窗口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4.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办结。
六、相关说明:
1.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2.因公安机关登记有误,造成民族成份差错的,不受年龄限制,由责任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垦区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师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节 出生日期更正
一、申请条件: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更正出生日期。
二、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3.证实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户籍资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县市外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和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由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持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办结。
六、相关说明:
1.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要求认定或更正出生日期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凭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可以受理;
2.师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持师市户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职工出生年月认定的函》前往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出生年月认定。对人社部门不予认定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节 性别变更
一、申请条件:因医学变性变更“性别”。
二、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变更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由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持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办结。
六、相关说明:依据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之规定。
第五节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一、申请条件:“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编制不得变更。本师市户籍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1.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2.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正出生日期的;
3.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二、申报材料:相关变更依据。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在纠正错号、重号、更正出生日期、更改性别的同时,公安机关自动变更身份号码。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六节 曾用名登记、变更
一、申请条件:登记、变更曾用名。
二、申报材料:
1.公安机关档案(派出所户口底卡或原籍公安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的证明)或人事档案履历表复印件(姓一致,名字不同,其余主项信息必须和户口簿一致,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出具的证明;
2.曾用名登记、变更申请;
3.户口簿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由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持材料前往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七节 何时何地何因迁入本市变更
一、申请条件:“何时何地何因迁入本师市”登记错误。
二、申报材料:
1.变更更正依据(户口档案或口卡档案等);
2.户口簿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由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持材料前往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落户原因为收养报户的,凭当事人申请,可将收养报户迁入原因变更为出生报户。
第八节 服务处所、职业变更
一、申请条件:服务处所发生变化。
二、申报材料:
1.单位解聘合同;
2.社保清单;
3.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加盖人事部门专用章);
4.劳动合同和单位证明;
5.户口簿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依据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登记服务处所及职业;
2.服务处所及职业变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直属企业的,提交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加盖人事部门专用章);
3.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变更 “无固定职业”或其它民营企业的,需提交:
(1)单位解聘合同或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2)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
4.灵活就业人员变更服务处所及职业的,需提交:
(1)社保清单或单位证明;
(2)户口簿。
第九节 婚姻状况变更
一、申请条件:因结婚、离婚、再婚、配偶死亡变更婚姻状况。
二、申报材料:
1.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档案,或配偶的户口注销证明;
2.户口簿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由“未说明婚姻状况”直接变更为“未婚”。
2.由“已婚或离婚”变更为“未婚”,不允许变更。若由公安机关登记错误导致的情形,需提交:
(1)本人申请及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核实);
(2)本人当场填写《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3)户口簿原件。
3.由“已婚”变更为“丧偶”的,需提交:
(1)结婚证;
(2)户口簿或户籍人口信息系统可以证明夫妻关系且一方已死亡注销户口的,则不用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节 文化程度变更
一、申请条件:变更文化程度。
二、申报材料:
1.最高学历毕业证;
2.户口簿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十一节 兵役状况变更
一、申请条件:变更兵役状况。
二、申报材料:
1.退役或转业证明;
2.户口簿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十二节 出生地变更
一、申请条件:变更出生地。
二、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出生地的相关材料;
2.户口簿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十三节 籍贯变更
一、申请条件:变更为父母一方的籍贯。
二、申报材料:户口簿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书并按捺指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十四节 宗教信仰变更
一、申请条件:变更宗教信仰。
二、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口簿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十五节 其他项目变更
本师市户籍居民的身高、血型、父亲、母亲、配偶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需变更更正的,应当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六章 本师市户口迁移
第一节 立户、分户、合户
一、立户: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以社区为单位设立“900号”虚拟地址。本师市居民(含本师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900号”虚拟地址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设立“900号附900号”虚拟地址,管理本辖区因“人才引进”等原因无住房落户的人员,并与前期设立“900号”空挂户虚拟地址相互区分。
二、分户:
本师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三、合户:
本师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二节 夫妻投靠迁移
一、申请条件:结婚后夫妻合户。
二、申报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被投靠人系搭户人员,本人有房产的,迁至房产处再办理投靠落户。无房产的,还需提交夫妻双方在本师市辖区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及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2.一方为集体户,一方为家庭户,集体户可以投靠家庭户;
3.双方都为空挂户,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第三节 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一、申请条件:子女投靠父母。
二、申报材料:
1.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3.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4.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入户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签字,当事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四节 父母投靠子女迁移
一、申请条件:父母及子女均为本师市户口。
二、申报材料: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2.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3.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入户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签字,当事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五节 社区公共集体户托管
一、申请条件:本师市常住居民凡在本师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社区公共集体户给予落户:
1.因工作调动、大中专就业等原因迁入本师市的无住房、无单位集体户的群众;
2.因服刑等历史原因在本师市户口被注销,现刑满释放后,因父母去世或无合法稳定住所等原因无法落户;
3.因夫妻双方离异,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在本师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也无父母可以投靠,无法迁移户口;
4.因房屋出售,在本师市无合法稳定住所,无法迁移户口;
5.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在本师市无合法稳定住所,无法迁移户口;
6.其它历史遗留的空挂户口人员。
二、申报材料:
1.户口簿;
2.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因离婚无处落户的提交);
3.释放证明(因服刑等历史原因户口被注销的提交);
4.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三、办理流程:
1.先由社区民警审核并填写托管调查报告,再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六节 住房调整迁移
一、申请条件:本师市户籍居民住房发生调整。
二、申报材料:
1.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应的房产证明:
(1)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
(2)二手商品房和自建房提交房产证明(不动产登记证);(3)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
屋租赁期限要在有效期限内);
(4)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提交单位住房证明;
(5)统建房或集资建房提交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交款发票等购房材料;
(6)廉租房提交廉租房合同;
(7)解危解困房提交住房合同或协议等材料;
(8)安置补偿房屋的提交安置补偿协议。
2.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先由社区民警审核,再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私人出租房不允许承租人落户。
第七章 其他
第一节 补录
一、申请条件:曾经为本师市户口,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或服刑期间户籍数据丢失。
二、申报材料:
1.本人补录申请;
2.户口簿、迁移证等户籍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社区民警填写《申请入户表》《人像核对单》并出具调查报告等材料;
2.派出所统一上报各垦区局户政部门审核;
3.各垦区局户政部门报师(市)局审批。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相关说明: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二节 补发或换发户口簿
一、申请条件:本师市户籍居民。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申请。
三、办理流程:本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户籍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遗失户口簿的,由户主持居民身份证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办理的,户成员凭本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的委托书,填写《补办户口簿申请表》后给予补办),由户籍窗口补发户口簿;
2.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规定: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户口簿,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备注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录
一、本《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户籍管理规定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申报材料所要求提交的各类证件、证明,一般均指原件;原件不能留存的,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公安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可查实的身份证件,除特别要求外,可提交复印件。
二、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1.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购销、预售)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协议、房产部门或土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未过户二手房屋的公证材料等;
3.父母与子女、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家庭)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收养登记证》等法定证件,公证书、裁决书、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司法文书,以及记载并能够反映准确近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等;
4.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父母《准予迁入证明》签发之后出生的婴儿,可随其父亲或母亲按出生办理落户登记,由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四、因办理户籍业务需做亲子关系鉴定的,由各派出所在填写完《申请亲子关系登记表》后,当事人到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中心去做亲子关系鉴定。提交落户申报材料时,附《申请亲子关系登记表》的复印件及亲子关系鉴定结果原件。
五、对于房屋已转让,原房主未迁移户口的,由户籍民警凭房产证及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将原房主户口迁移至本社区的公共集体户上,空挂标识列为“市内空挂”,在其它住址上注明其房屋已转让。
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本师市有产权房的,其它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为本师市空挂户或集体户,且在该产权房实际居住的,凭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房产手续、家庭关系证明、户主同意落户书,可师市内迁移至该房产处。
七、按规定要求出具未婚承诺书的,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男子不得低于22周岁,女子不得低于20周岁。
八、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对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关于取消未落户证明的请示〉的批复》(新公治〔2011〕521号)规定,婴儿父母户口有一方不在我师市的,网上核实信息,不需要父母另一方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未落户证明;疆外公安机关需要我师市出具未落户证明的,凭出生报户材料给予出具。
九、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相关说明:
1.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全区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和证明式样的通知》(新公通〔2017〕26号)要求执行;
2.公安派出所应出具的证明包括:户籍类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户籍类证明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变更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临时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出具的其他户籍类证明;
4.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开具《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
十、师市外迁入的其他相关说明:
1.取消户籍证明:
(1)在受理师市外迁入业务时,凭当事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受理,或在各省或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查询打印人口信息单(加盖各单位户口专用章);
(2)户成员申报落户的,在省级人口库中能查到户成员信息的,打印户信息单;查不到户信息,户口簿能反映家庭成员关系的,留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不能反映家庭关系的,凭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其它证明作为凭据;
(3)网上查不到人口信息或网上信息与户口登记信息不相符的,凭原籍公安机关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单或户口簿复印件加盖户口专用章)可以受理;
2.《申请入户表》由申请人、投靠人或被投靠人一方签字捺印(16周岁以下的由监护人代为签字即可,不必捺印)。由社区民警填写《申请入户表》并首次受理,行动不便或其它特殊情况不便前往的,由社区民警入户调查后受理。不会写字的老人,由子女代签后捺印。社区民警在受理之后签字;
3.社区民警在师市外迁入审核时,要在“兵团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全国治安应用门户”进行查询,垦区局审批窗口审批时要在“一体化联合作战平台”查询;申报落户人有治安、刑事违法犯罪情况的,户口迁入后,符合重点人口规定的,由户籍地派出所按重点人口相关规定列建或移交材料;
4.申报材料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由社区民警或垦区局户籍民警签名确认或加盖材料审核专用章;
5.落户材料中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证明原则上应为机器打印,个别情况为手工填写的,必须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的备注栏中标注清楚手写原因。未标注原因的,请原籍签发机关单独出具证明,到垦区局审批后予以落户;
6.公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迁移符合跨省通办条件的,可实行网上跨省通办;
7.各垦区局、派出所必须严格依照本规范的要求审批各类户口,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垦区局户籍管理部门(派出所)不得受理。特殊情况的,必须由师(市)局审批,各垦区局不得擅自审批,否则按年终目标考核规定处理;
8.在本师市落户交纳社保的,其中社保是指养老保险,申请人提交的《养老保险缴费账单》必须有近期(从申报落户时间月份的前一月开始倒推,年份必须连续,月份可以不连续)交纳记录,且累计交纳月份数达到规定时间;
9.涉及户口事项的相关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有无违法情况等其他事项证明,加盖行政章;
10.按购买商品房和固定住所申请落户(师市内或师市外迁移),社区民警需调查核实该住房是否已交工入住。
十一、人户分离人员办理户口、身份证的规定:
(一)空挂标识的概念及分类:
0.未空挂:指人户一致;
1.有房产租房居住:指人在户不在,需引用标准地址添加实际居住地址,并在兵团警综平台的出租房屋模块进行维护;
2.有两处以上房产:指有两套以上自有房屋且都居住的,户口落在其中一套住房,需引用标准地址添加实际居住地址,空挂标识为“有两处以上房产”;
3.有房产长期在外省市居住:指人户一致,但人长期不在本师市居住,需录入流出时间、流出人员现住址等相关信息。空挂标识为“有房产长期在外省市居住”;
4.无房产租房居住:指在本师市无自有房屋且租房居住的。需要引用标准地址录入实际居住地址,并在兵团警综平台出租房屋模块进行维护;
5.无房产寄住:指因房屋拆迁、子女择校、无自有房屋、婚嫁、利益需求不愿迁出、其他等原因造成的人户分离,现居住在非租住房内。需要引用标准地址录入实际居住地址;
6.无房产长期在外省市居住:指本师市无自有房屋且长期在外省市居住,需录入流出时间、流出人员现住址等相关信息。空挂标识为“无房产长期在外省市居住”;
7.长期在国外居住:指本师市有房产或无房产且长期在国外居住,需录入流出时间、流出去往国家等相关信息。空挂标识为“长期在国外居住”;
8.师市内空挂:指本师市无自有房屋,户籍地址上无房屋或户籍地址上的房屋不是自己的。需要引用标准地址录入实际居住地址,空挂标识为“空挂户”;
9.查无下落:指辖区常住人口离开户籍地三个月以上且己失去联系,不掌握其活动去向、活动地点的。失去联系应根据家属反映、周围邻居和关系人走访、“警综平台”、“一体化联合作战平台”等多种途径综合确定。空挂标识为“查无下落”,并录入相关工作管理系统或登记在册。
(二)人户分离人员办理户口、身份证的有关规定:
1.属于上述1-7种情形的,提交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由居住地社区民警在兵团户籍人口信息系统采集实际居住地址、维护核实空挂标识后方可办理相关户政业务。(长期在外省市可凭居住地登记相关信息);
2.属于“空挂户”的,(1)在本师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其房产处再办理其他相关户政业务,不按规定迁移户口的暂停办理户籍身份证业务。确因特殊原因造成的有房产无法迁移的情况,提交相关情况证明后由居住地社区民警在兵团户籍人口信息系统登记实际居住地址及相关信息后方办理户口及身份证业务。(2)在本师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需要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无房产承诺、实际居住地住址证明,由居住地社区民警在兵团户籍人口信息系统登记实际居住地址及相关信息后方可办理户口及身份证业务;
3.属于“查无下落”人员冻结所有户口、身份证业务;
4.登记了实际居住地址的人户分离人员,因出国、入伍和就业等原因要求政审的,必须两地政审即先由第二住址所在地派出所政审,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政审。
十二、本规范根据国家、公安部、自治区和兵团最新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十三、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所涉及内容与此前相关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未涉及事项的内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公安部、自治区和兵团相应政策办理。
师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