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七十五团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团办发【2022】3号)文件的通知
根据师市财政局《关于违规招商引税返税等问题整改的函》,七十五团印发的《关于印发<七十五团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团办发【2022】3号)中的奖补细则规定“普查合格的(能繁母牛合作社)扣除200元/亩/年的土地费后,向合作社返还剩余土地租赁费用或用于次年的土地租赁费”,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关于“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已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等规定,现予以废止。
团办发【2022】3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七十五团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