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腾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的新源县腾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4万m³混凝土加气块生产建设项目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年产4万m³混凝土加气块生产建设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72万元,现已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电话告知并微信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因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此后通过电话、微信、邮寄、前往项目所在地及所属团场协助,均无法于你公司取得联系,因此我局依法采取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卢昊、蒲豪杰 联系电话:0999-8182847
联系地址:可克达拉市和谐西路568号 水利大厦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