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共享单车运营,鼓励引导市民绿色文明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可克达拉市实际,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可克达拉市城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3日至7月3日,为期30天。在此期间,如您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736529716@qq.com(邮件标题注明“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意见”字样),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通过邮寄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360号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835219),信封上注明“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规范可克达拉市城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
关于规范可克达拉市城市共享单车
运营管理的通告
(公开征求意见稿)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
为规范城市共享单车运营,鼓励引导市民绿色文明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可克达拉市实际,现就规范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入驻备案
拟在可克达拉市开展共享单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开始投放车辆等经营活动前20个工作日内向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一)备案条件
1.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在城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固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
3.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套建设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4.能够在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对应的地图上设置电子围栏,具备约束用户定点停放技术手段。
5.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
6.拟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国家现行标准文件要求。
7.拟投放的共享自行车必须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19994-2005)等国家现行标准文件要求。
8.为每辆共享单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在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能协助进行理赔承担相应责任。
9.共享电动自行车应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具备穿戴感应功能。
(二)备案申请
1.主体资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代理经营的需补充提供授权企业授权经营相关证明。
2.投放申请。投放申请需包含但不限于负责人员及其相关信息、共享单车规格技术指标、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车辆投放计划、解决规范停放的技术手段、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方案和相关证明、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置计划、拟投放选点方案、投诉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3.承诺书。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需承诺按城区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监管。承诺在申请、运营、退出等环节严格执行,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4.服务协议。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内容。
(三)备案审查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全部备案资料后,经审查无误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备案。企业以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备案批复作为投放的依据,按照批复的共享单车数量和运营范围投放车辆。
因不能达到可克达拉市管理规定而退出可克达拉市市场的企业,次年如再次投放共享单车,需重新办理投放运营备案。
二、投放选点
(一)投放选点原则
共享单车停放区设置要相对集中、方便群众、保证畅通,停放区以商业街、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景点等人流集中的区域为主,采取点、线、面相结合形成共享单车服务网络,不得在十字路口及影响通行的路段设置点位;共享单车停放点位应在地面划线明确停放区域、车辆摆放朝向,划线区域应与电子围栏划定区域保持一致。
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区域设置共享单车停放区的,不得占用盲道及无障碍设施,不得占压窨井盖及排水设施,不得妨碍交通。
(二)投放点位方案报备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车辆停放点效果图及停放点坐标方案,要在取得备案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报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警等部门意见,运营单位根据核准的投放点位方案布设点位和投放车辆。
(三)总量控制
共享单车停放区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及时增设或调整,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核定的投放配额以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备案批复为准。
三、日常管理
(一)共享单车停放管理
1.街道社区做好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及城管部门做好城市机动车道内违规停放行为的管理执法工作。
2.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门前五包”的管理责任,劝阻、制止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骑行人的违规停放行为,及时整理管理责任范围内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确保车辆摆放有序。
3.鼓励住宅小区设置共享单车停放泊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1.按照方便市民租赁、停放和使用的原则,做好日常运营、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
2.按照合理市场价进行收费,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3.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车服务,依法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
4.确保所有投放的车辆均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做到一车一码一险,保障用户的人身安全。
5.根据核定的配额投放共享单车,将企业基本信息、投放车辆分布点位、运营使用情况等信息动态实时数据应接入可克达拉市智慧城管平台。
6.按投放单车数量合理配备管理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洁,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保障车辆的正常使用。
7.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强化对城市主干道、商业区域、公共服务区域、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巡查;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确定网格责任人,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加强用车高峰期的车辆调度。
8.建立应急预案,在突发情况下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相关问题。
9.在可克达拉市城区范围内投放运行共享单车,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可克达拉市相关管理规定,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0.积极配合城市做好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的保障服务工作。
11.按照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要求做好其他服务工作。
(三)共享单车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骑行。
2.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规范停放车辆。
3.禁止非法占用、改装共享单车。
4.禁止故意损毁车辆和停放设施。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1.用户与经营者发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费纠纷,可以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求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依照职责开展相关调查、调解。
2.经营者因退出市场、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并向用户公告,于终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退还用户押金、会员等费用。
四、考核与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细则
1.运营调度人员未及时将停放在划线区外的车辆规范停放的,扣0.1分/辆。
2.车辆泥泞、脏污严重,影响城市面貌的,扣0.1分/辆。
3.因调度人员调度不及时不合理,导致车辆堆积,影响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扣1分/次。
4.车辆出现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影响到骑行安全的,扣1分/辆。
5.未规范有序停放车辆、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导致群众投诉,相关问题经核查属实且相同问题出现两次及以上的,扣2分/次。
6.未对共享单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或对共享单车交通事故不履行协调义务的,扣2分/辆。
7.未经过主管部门允许,私自调整车辆投放区域和数量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8.未建立应急预案,对相关问题处置不力、推诿拖延等造成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受到损害的,经核查属实,扣5分/次。
9.发生恶意竞争、蓄意破坏等行为的,每发现一起,经核查属实的,扣5分/次。
10.配合城市保障任务不积极、反应不及时影响整体保障效果的,扣5分/次。
(二)考核结果运用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对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单月扣减分值≤10分者,对相应企业进行约谈,督促责任单位立行立改;单月扣减分值在10-15分,责令相应企业进行限期改正,并核减后续1个月、15%的车辆投放量;单月扣减分值在15分-20分,给予警示,并核减后续2个月、20%的车辆投放量,其他运营单位同比例增加运营配额和投放点位;单月扣减分值≥30分,或连续三月出现扣减分值≥20分者,责令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退出可克达拉市市场,收回运营配额。
(三)行政处罚措施
1.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城市道路、市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2.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交警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