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进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师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从业水平和能力,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主体信息库管理办法》、《兵团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条 凡在师市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进场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招标代理机构在进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分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前,须完成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主体信息登记。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的企业主体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在师市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主体信息登记以下信息并附带相应证明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职工缴纳社保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代理业绩、社保缴纳、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颁发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个人信息;
(三)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四)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
第八条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拒不进行登记或受到行政处罚不予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分中心将拒绝其进场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承接师市范围内招投标业务的项目负责人需通过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在线考核。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变更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至少有3人负责组织开评标现场相关工作,且组织开评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分中心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