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师市财建〔2024〕29号
关于印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财政局(所)、经济发展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师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9日
附件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是指中央、兵团财政下拨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和师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粮食、油料生产资金。
第三条 使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应体现“适当集中、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效益、依法管理”原则。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用途。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兵团下拨师市耕地地力保护、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及其它惠农资金不足部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需师市配套资金部分;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产业化发展等。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
第五条 奖励资金使用绩效目标。重点围绕“稳定粮食油料播种面积,提高粮油单产、良种覆盖率和农业机械化生产水平,提升粮食仓储物流、加工转化、市场销售能力”。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根据奖励资金用途,在资金下达后,及时制定当年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师市批准后,严格按方案内容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须经师市审核批准。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拨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制度。师市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到团场或项目实施单位。奖励资金分配到团场后,需要细化落实分配到具体单位(或项目)的,团场和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细化量化项目建设内容,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规范项目审批、实施操作、竣工验收程序。凡属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一律按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师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十条 规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积极做好奖励资金项目实施资料的收集和总结,及时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师财建〔2019〕106号)同时废止。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