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以下简称师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是师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师市组织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创新基地。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师市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师市党委确定的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师市科技局择优资助批准建设的新建重点实验室,给予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第五条 升级为兵团重点实验室序列的,自动退出师市重点实验室序列,并按照《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师市科技局是师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师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提供配套经费等相应的条件保障。指定分管领导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报师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师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检查、验收和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师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正在运行,并可以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及检测中心,在本领域有学科研究方向,承担过兵师科研项目或检测任务,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二)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仪器设备、设施、场所能统一管理和开放式使用;实验室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到500万元以上,能够满足科研需要。
(三)有较完善、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四)有相对固定、专业结构合理的专职科研人员,其中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具有硕士学位3名以上。
(五)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兵团和师市重大科研任务。
(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过科技成果。
(七)依托企业建设实验室,依托单位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事本领域应用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三年以上,研发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
(八)多个单位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应当签订联合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确定一个依托单位。
第九条 依托单位填写《师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报师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条 师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建设。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编制《师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审核后报师市科技局。师市科技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师市科技计划专项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师市科技局会同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中期检查;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师市科技局审核后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四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每个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五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特殊情况要报师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
(三)审定重点实验室自主课题和开放课题。
(四)审核重点实验室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疆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博士等。
第二十一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二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第二十四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8次。
第二十五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著、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师市科技局批复。
第二十八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支持实验室青年科技人员开展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支持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九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三十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师市公共研发平台;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国内科技合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二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10天。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形成年度工作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进展、取得成绩、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内容,报师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师市科技局不定期组织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建设期满的新建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的同时进行期满达标评估。
第三十六条 师市科技局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兵团重点实验室。整改类实验室整改期为1年,整改后由师市科技局组织现场检查,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优秀或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撤销师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七条 师市科技局和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各方职责加强对实验室的监督检查,督促实验室规范运行。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在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不再列入师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师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第四师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师市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格式)
附件2:师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格式)
附件1
师市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疆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水平等
四、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
附件2
师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学术带头人介绍。(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3)人才培养能力。(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联合、开放设想。
八、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九、依托单位意见。
十、主管部门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