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根据《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兵科发〔2020〕11号)、《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教〔2017〕82号)、《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兵科发〔2014〕50号)和《兵团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兵科发〔201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设立,以师市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师市科技局组织或指导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科学技术服务与创新人才培养以及创新发展活动与创新载体建设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实行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年度执行报告、评价、验收等全过程及科研诚信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责任主体包括师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等五类。
第五条 师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师市有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协调。主要职责:
(一)制定师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政策;
(二)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受理、评审项目,会同相关部门审议提出年度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师市批准后下达;
(四)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五)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年度执行报告、结题验收、技术合同登记、成果发布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七)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推荐单位包括师市行业主管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团镇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科技项目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受师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年度执行报告、技术合同登记、成果登记管理等工作;
(四)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示范应用。
第七条 承担单位是在师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师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对于事关师市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师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但必须与师市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共同合作,且项目产业化应用及实施地应在师市辖区内。主要职责:
(一)按照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落实自筹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二)签署《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过程管理和总结验收的基本依据;
(三)严格执行师市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管理规定,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按时上报年度执行报告,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四)在权限范围内调整项目任务和经费预算,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五)提交项目验收、绩效自评报告、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登记等材料,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落实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等;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项目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安排项目研究任务分工,签订任务书;
(二)按时组织完成任务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按照管理平台要求,按时报送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性成果、绩效自评报告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组织项目中期检查;
(四)建立并落实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项目科研活动和过程管理。
第九条 专业机构是指经师市科技局及有关部门认定的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师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绩效评价、监督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好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实行跨年度、全周期管理,统筹各年度科研计划任务。
第十二条 师市科技局通过“第四师科技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项目进行全过程服务与监管,做到项目可申报、可查询、可追溯,为问题项目提供督查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保密项目除外)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师市科技局负责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拟支持项目建议、签订任务书、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年度执行报告、结题验收、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登记、信用评价记录等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中,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当事人、单位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档案,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执行报告制度,报告主要从实施进度、成效、经费管理、风险防范、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完成情况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记录。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绩效目标考核制度,根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包括征集需求、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与初审、专家论证评审、会议研究与审议、项目拟立项公示、编制下达计划、签订合同、拨付经费等环节。
(一)指南发布。紧紧围绕师市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中心工作,聚焦师市急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在广泛征集行业主管部门、团场、企事业单位、专家科技需求及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分领域和行业组织起草项目申报指南,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形成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填写和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超过50天。
申报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1.项目负责人在研师市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超过2项;
2.同一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的;
3.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师市已立项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4.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5.未按要求提供年度执行报告等行为的;
6.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
(三)项目受理与初审。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项目申报的服务监督。对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负责人等进行查新,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查新、查重结果记入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记录。
(四)专家论证评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项目评审采用现场会议评审、视频会议评审、网上评审等方式,评审全程录音(登记)、评审结果反馈,实现评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评审实行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审核机制。
(五)会议研究与审议。专家论证评审后,师市科技局结合师市科技发展方向与需求,组织局务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师市相关会议审议。
(六)立项公示。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
(七)编制下达计划。师市科技局编制下达计划文件,经师市审定后下发。项目申报的预算与下达的科技计划文件不一致的,由申报单位根据科技计划安排预算调整。
(八)签订合同。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与承担单位在下达计划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九)拨付经费。师市财政局配合科技局按照科技计划文件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建立应急立项程序。师市党委、师市交办或师市科技局决定需要紧急立项的任务,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启动立项,程序为项目申报、受理初审、专家论证评审、局务会议研究、行业部门审议、科教领导小组审定、拟立项公示、编制下达计划、签订合同、拨付经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及时向师市科技局和推荐单位报告项目的重大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师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有关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程序报批和调整:
(一)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课题承担单位,对于确需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原课题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或调整任务书内容的书面建议,经师市科技局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调整。对课题负责人变更时,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任务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任务书;
(二)变更项目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自行负责,报师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经师市科技局研究确定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师市科技局可予以撤销立项或直接终止项目。
(一)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市科技局予以撤销立项:
1.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3.兵师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项目负责人离职、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3.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4.承担单位未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进度执行项目,或者不接受师市科技局和推荐单位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仍不配合的、不整改的;
5.承担单位存在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情况的;
6.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或未申请验收的;
7.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被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师市科技局批复后,在90个工作日内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因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依法依规追究机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师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和行业部门加强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统筹协调,组织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检查,构建高效、协同的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体系。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在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须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师市科技局(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由师市科技局(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等5-7名组成专家组,依据任务书合并一次性进行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师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项目任务书(签字盖章版);
(三)项目总结:1.项目概述;2.计划任务及考核指标;3.目标、任务完成情况;4.解决的关键技术;5.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新品种、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新方法,样机,专利及技术标准,论文专著,人才培养,建成的试验基地、中试线、生产线等);6.成果转化、产业化情况及取得的效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分析;7.经费决算表;8.组织管理经验;9.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技术总结:1.技术方案(含工程图表、工艺流程及技术路线);2.设计研制过程;3.关键技术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分析;4.创新点等;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公章);
(六)对于师市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师市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专账支出明细表,主要支出或大额支出会计凭证复印件,自筹资金证明,预算调整证明;
(七)附件证明材料:1.主要成果证明材料(提供的论文专著标注需有项目名称与编号,且与所验收项目一致);2.测试或检测报告;3.用户使用报告或效益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计划任务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师市科技局批准,延期验收申请只能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项目结束一个月内根据验收委员会建议修改完善验收材料,办理验收证书。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为通过验收。
(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的;
2.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3.承担单位或项目科研人员存在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4.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置:
(一)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按照工作量与经费使用相配比的原则,确认支出后收回剩余的财政经费;
(二)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欺骗通过验收的,全额收回所安排的财政经费。
师市科技局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对不通过验收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五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七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项目验收后一个月以内,承担单位须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法》对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整理、立卷。项目管理形成的项目档案由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统一保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按照“谁主责,谁接受考核”的权责对等原则,对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考核、督导和问责。
第三十九条 师市科技局是监督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规范性,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完成目标任务、绩效等方面的情况;
(四)专家在参与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十条 监督考核一般应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集中时间开展,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考核的协同。监督考核主要有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一个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1次。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差的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考核频次。
第四十一条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相应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记录。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核问责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如期完成的;
(二)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三)虚报、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项目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第四十三条 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作为师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师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师办发〔2015〕10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