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伊犁州直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公示

关于发布《伊犁州直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

利用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保护伊犁州直、第四师生态环境,防止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保障居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伊犁州直及师实际,联合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2023926日至1110日。若有异议,请与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农业农村局联系。

联系电话:0999-8182585

附件:《伊犁州直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伊犁州直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防止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保障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自治州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实际,制定《伊犁州直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露天禁烧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指小麦、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农作物的茎叶及收获籽粒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负责指导县(市)、团场(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团场(镇)是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团场(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收、贮、运体系建设,承担秸秆肥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等综合利用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等新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指导规模化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大户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立项申报科技项目及新技术、新设备引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财政政策制定和资金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秸秆露天焚烧污染的治理工作,设置举报电话,对造成大气污染的团体、企业、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秸秆焚烧造成的重特大大气污染和人员伤亡事件的立案侦查。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团场(镇)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鼓励村(社区)委员会、连队(社区)管理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督促其他基层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管理,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村(社区)委员会、连队(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社区居民)、连队职工(社区群众)大会,就本区域有关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管理事项纳入村(连)规民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五条 县(市)、团场(镇)根据本辖区秸秆资源现状,因地制宜组织实施秸秆饲料化、原料化、肥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等多元化利用,统筹秸秆综合利用发展布局。

各级人民政府、团场(镇)应当鼓励、支持利用秸秆及苞叶生产优质颗粒饲料,推行秸秆揉切、压块、氨化、青贮、黄贮等饲料化利用方式。

鼓励和支持秸秆还田、利用秸秆制作有机肥等肥料化利用方式。

鼓励推广秸秆基料化利用,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产业。

鼓励和支持以秸秆为原料制作加固材料、板材、工艺品等产品,拓展秸秆原料化利用途径。

鼓励和支持应用秸秆制作生物质燃料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源。

第六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合作社、个人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对在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引进新技术、申请专利、解决突出问题、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秸秆综合利用科技项目上的支持。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团场(镇)应当将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河道、渠道、河滩地和岸坡堆放、弃置秸秆或焚烧;禁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弃置秸秆或焚烧;禁止将秸秆留置在田间地头或露天焚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在春播、夏收、秋收重要节点,开展专项巡查和现场执法,依法及时查处秸秆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团场(镇)指导村(社区)委员会、连队(社区)管理委员会对秸秆露天禁烧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主体,防止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并可直接拨打电话1236911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