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成本监审报告
师市发改价格发2023〔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新发改规〔2019〕5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的规定,我委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于2022年4月20日至6月20日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四师水利中心”)2021年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情况进行了监审,并对供水成本价格进行了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四师中心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成本监审项目。
二、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为推进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以下简称“师市”)水利体制改革,优化调整水利行政机构,2020年7月成立四师水利中心,组建四个灌区,包括霍尔果斯河灌区、伊犁河灌区、巩乃斯河灌区、特克斯河灌区。四个灌区管理1498公里干支渠、25座小型水库、77眼汇流机井、1957座水利工程建筑物,304.95公里堤防工程,1356处计量设施,以及水利设施日常运行、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检查观测、水费计收等工作。
师市现有耕地204.89万亩,其中职工身份地157.8万亩,经营地等29.79万亩(含无耕种条件土地),职工身份地22—80亩/人不等。
2021年四师水利中心人员565人。其中:在编干部97人,享受事业编身份的工勤岗人员58人,购买服务人员410人(包含团场原水管所职工316人)。
2021年四师水利中心四个灌区负责各团场灌溉管理,从河道、龙口或地方管辖的干渠引配水到斗口,连队管委会、用水合作组织从斗渠接水配水到各用水户。
各团场灌溉实行按方计量,水费实行预缴制度,连队管委会、用水合作组织将预收水费缴至四师水利中心水费专户。
(二)被监审单位水价现状
师市农业水价按照《关于调整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师市发改价格〔2020〕304号)、《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师市水发〔2020〕30号)文件执行。具体水价详见下表:
师市各团场现行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标准
序号 |
所属灌区 |
团场 |
斗口水价(元/m³) |
1 |
霍尔果斯河灌区 |
61团 |
0.075 |
2 |
62团 |
0.075 |
|
3 |
63团 |
0.075 |
|
4 |
64团 |
0.075 |
|
5 |
66团清水河社区 |
0.100 |
|
6 |
伊犁河灌区 |
66团 |
0.075(0.070) (0.070) |
7 |
66团良繁场 |
0.075 |
|
8 |
67团洪海沟、河滩灌区 |
0.070 |
|
9 |
67团伊河南岸干渠水库灌区 |
0.180 |
|
10 |
67团伊河南岸干渠自流灌区、扬水站 |
0.217 |
|
11 |
68团 |
0.060(0.040) (0.040) |
|
12 |
69团 |
0.060(0.030) (0.030) |
|
13 |
70团 |
0.075(0.060) (0.060) |
|
14 |
拜什墩农场 |
0.060(0.030) |
|
15 |
巩乃斯河灌区 |
71团 |
0.070 |
16 |
72团 |
0.070(0.060) (0.060) |
|
17 |
73团 |
0.060(0.030) (0.030) |
|
18 |
79团 |
0.080 |
|
19 |
特克斯河灌区 |
74团 |
0.054 |
20 |
75团 |
0.075 |
|
21 |
76团 |
0.054 |
|
22 |
77团 |
0.054 |
|
23 |
78团 |
0.070 |
注:括号中数值为水稻水价。
(三)被监审单位资产及经营情况
截止2021年底水利固定资产原值161,111.06万元,在建工程111,465.30万元。
2017-2021年农业用水量分别为90,339.00万立方米、88,178.00万立方米、87,663.00万立方米、87,962.75万立方米、89,436.57万立方米,平均为88,715.87万立方米。
2021年水费收入8,308.22万元。
三、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
4.《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
5.《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6.《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水财经〔2007〕470号)。
7.《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新发改规〔2019〕5号)。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9〕49号)。
10.《关于加快推进2022年兵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2〕51号)。
11.供水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包括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明细台帐及原始凭证、固定资产台账、水量资料等。
12.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成本监审的主要程序和原则
(一)监审的主要程序
1.确定实施成本监审的项目。
2.向被监审单位发出成本监审通知。被监审单位按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理。
3.成立监审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工作步骤和日程,并告知被监审单位。
4.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工作。
(1)直接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2)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生产流程等进行实地考察;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票据、统计报表等进行查验;
(4)对相关的成本数据和问题进行归集、取证、记录,听取被监审单位的意见。
5.核定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根据成本项目、成本数据、成本分摊、成本水平的具体情况,提出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并按最终确定的成本数据填列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二)监审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2.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经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水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此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3.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4.分类核算原则。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照供水对象和环节分类核算。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环节确定供水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五、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四师水利中心2021年水利工程供水经营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资产原值及其折旧、职工工资等各项成本、费用构成进行了监审核实。重点对四师水利中心生产经营成本中发生运行维护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实际支出进行了详细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减核增了相关定价成本的费用。
(一)生产成本审核
1.直接人工费审核
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确定。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8%核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2.直接材料费
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的费用支出据实核定。
3.其他直接支出
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据实核定。
4.制造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折旧费和修理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及其他制造费用,据实核定。其中: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修理费指为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1.6%核定。
(二)期间费用审核
1.管理费用
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事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据实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水利工程供水收入的5‰。
2.销售费用
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手续费以及水费计收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据实核定。
3.财务费用
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据实核定。
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审核后供水生产成本的30%。
(三)不得计入定价成本费用审核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2.与水利工程供水业务无关的费用。
3.虽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4.各类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5.各类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停水故障信息公告、用水安全保护宣传、水利设备安全警示等费用除外)。
6.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7.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8.其他不合理费用。
(四)供水量审核
核定单位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所对应的供水量,按2017-2021年供水单位五年供水量平均值核定。
(五)不同供水对象成本费用分摊审核
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不同供水对象水价实行分类核算。
1.对于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生产成本,应分别计入各类供水生产成本。
2.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费用、供水量等因素,按照一定方法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合理分摊。
六、成本审核情况及调整理由
核定2021年水利工程供水总成本为12,081.81万元,与四师水利中心提供的2021年供水总成本12,625.01万元相比,核减543.20万元,核减比例4.30%。其中: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3,515.14万元,核减比例27.84%。根据权责发生制及相关性原则,核增未入账的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2,971.94万元,核增比例为23.54%。主要项目审核具体如下:
(一)生产成本
经审核,核定生产成本为11,047.16万元,与四师水利中心提供的2021年11,382.17万元相比,核减335.02万元,核减比例为2.94%。明细如下:
1.直接人工费
经审核,核定人工费3,754.95万元,比四师水利中心提供的2021年3,821.10万元核减了66.14万元,核减比例为1.73%。
审核情况及理由:(1)核减发放的非本期人工费278.55万元,包括:核减发放2020年度绩效工资奖金275.41万元、补缴2020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业年金共3.14万元;(2)核增本期成本应负担且账面未反映的人工费165.81万元,为本期未发放的2021年工资及绩效奖金;(3)核增79团直接人工费46.60万元,为79团不在四师水利中心账面核算的成本;(4)2021年四师水利中心人员565人。其中:在编干部97人,享受事业编身份的工勤岗人员58人,购买服务人员410人。薪酬以2021年师市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87,009.00元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定。社会保障费用分别按照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8.35%、失业保险0.5%、大额医疗保险0.025%、工伤保险0.4%、职业年金8%等比例和水平核定。人员工资总额未超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预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均未超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据实核定。
2.直接材料费
经审核,核定材料费为3,830.87万元,比四师水利中心提供的2021年材料费2,789.06万元,核增了1041.81万元,核增比例为37.35%。
审核情况及理由:(1)核减固定资产购置费66.07万元,为2021年购买流速仪等工具材料款66.07万元。依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水财经〔2007〕470号)第十三条“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2)核增本期成本应负担的外购水费1,088.20万元;(3)核增79团直接材料费19.68万元,为79团不在四师水利中心账面核算的外购水费。
3.其他直接支出
经审核,核定其他直接支出为414.98万元,比四师水利中心提供的2021年其他直接支出409.63万元核增了5.35万元,核增比例为1.31%。
审核情况及理由:核增79团其他直接支出5.35万元,为79团不在四师水利中心账面核算的保障农业供水所需的机电井外购电费支出。
4.制造费用
经审核,核定制造费用支出为3,046.35万元,比四师水利中心提供的2021年制造费用4,362.38万元核减了1,316.03万元,核减比例为30.17%。
审核情况及理由:(1)折旧费:本期账面计提固定资产及公共基础设施折旧费3,564.96万元,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第二十七条“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第三十九条“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核减当期折旧费2,812.79万元;(2)修理费:核减非当期日常维护修理费128.11万元;核增大修费1,611.11万元。核定资产原值161,111.06万元(含公共基础设施155,350.65万元),依据《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第十四条 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1.6%核定”,按1%大修费应计提1,611.11万元,账面未计提,本次核增1,611.11万元;(3)其他制造费用:核减固定资产购置费1.20万元;(4)核增79团制造费用14.95万元,为79团不在四师水利中心账面核算的折旧费4.60万元、日常维护费10.35万元。
(二)管理费用
经审核,核定管理费用为1,034.65万元,比四师水利中心提供的2021年管理费用1,242.84万元核减了208.19万元,核减比例为16.75%。
审核情况及理由:(1)核减发放的非本期人工费193.56万元,包括:核减发放2020年度工资奖金51.14万元、补缴2020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共140.90万元、支付灌区2020年知识培训费1.52万元;(2)核减非本期费用34.87万元(办公费5.26万元、业务招待费0.10万元以及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支出29.51万元);(3)核增本期成本应负担且账面未计入的人工费20.06万元,为本期未发放的2021年工资及绩效奖金;(4)核增79团管理费用0.18万元,为79团不在四师水利中心账面核算的供水运行管理人员薪酬;(5)核定业务招待费为700.00元,未超过2021年水利工程供水收入8,308.22万元的5‰;(6)核定管理费用为1,034.65万元,为审核后供水生产成本11,047.16万元的9.37%,未超过相应标准。
(三)供水量
核定供水量119,345.87万立方米。其中,核定农业供水量88,715.87万立方米、非农业供水量30630万立方米。
(四)不同供水对象成本费用分摊审核
综合考虑收入、成本、费用、供水量等因素后,按照供水量合理分摊不同供水对象成本费用,四师水利中心除农业供水成本(含林业、绿化及养殖业用水)外,非农业供水成本为霍尔果斯河灌区城镇人饮供水和水力发电供水成本。
七、末级渠系维护费成本调查情况
2022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我委对师市2021年农业供水末级渠系维护费支出及运行情况开展了成本调查。经调查,核定2021年师市末级渠系维护费总成本1,753.06万元,单位成本0.0198元/立方米。
八、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四师水利中心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完全总成本为12,081.81万元,其中:供水运行维护成本(不含资产折旧费、资产保险费、在编人员工资经费)9,391.53万元;核定的供水量为119,345.87万立方米,核定农业供水量88715.87万立方米;单位供水完全成本为0.1012元/立方米,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0.0787元/立方米,其中:单位农业供水完全成本0.1300元/立方米,单位农业供水运行维护成本0.1006元/立方米。末级渠系维护费总成本1,753.06万元,单位成本0.0198元/立方米。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报告是根据四师水利中心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作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该监审单位负责。
(二)参加本次监审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政府定调价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出具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五)本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师市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成本核定明细表
项目负责人:陈伟 张国庆
监审人员:张志鹏 时洪锋
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人:安文学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师市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成本核定明细表
单位:万元、万立方米、元/立方米
序号 |
所属 灌区 |
所属团场 |
核定供水完全总成本 |
其中:核定供水运行维护成本 |
核定供水量 |
单位供水完全成本 |
其中: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 |
1 |
霍尔果斯河灌区 |
61团 |
645.97 |
490.41 |
5,526.51 |
0.1169 |
0.0887 |
2 |
62团 |
288.99 |
210.47 |
3,506.46 |
0.0824 |
0.0600 |
|
3 |
63团 |
324.61 |
200.00 |
880.26 |
0.3688 |
0.2272 |
|
4 |
64团 |
437.85 |
261.93 |
1,979.68 |
0.2212 |
0.1323 |
|
5 |
66团 清水河社区 |
507.86 |
325.02 |
1,775.38 |
0.2861 |
0.1831 |
|
6 |
小计 |
2,205.28 |
1,487.84 |
13,668.29 |
0.1613 |
0.1089 |
|
7 |
伊犁河灌区 |
66团 |
362.78 |
266.53 |
4,554.46 |
0.0797 |
0.0585 |
8 |
67团 |
2,396.73 |
2,113.75 |
12,313.97 |
0.1946 |
0.1717 |
|
9 |
68团 |
2,243.02 |
1,965.29 |
26,947.01 |
0.0832 |
0.0729 |
|
10 |
69团 |
326.13 |
255.75 |
4,745.99 |
0.0687 |
0.0539 |
|
11 |
70团 |
294.19 |
208.05 |
2,852.49 |
0.1031 |
0.0729 |
|
12 |
67团伊犁河南岸灌区扬水站 |
1,420.51 |
1,197.87 |
5,682.20 |
0.2500 |
0.2108 |
|
13 |
小计 |
7,043.37 |
6,007.25 |
57,096.12 |
0.1234 |
0.1052 |
|
14 |
巩乃斯河灌区 |
71团 |
291.76 |
224.16 |
2,066.67 |
0.1412 |
0.1085 |
15 |
72团 |
521.83 |
439.41 |
3,447.76 |
0.1514 |
0.1274 |
|
16 |
73团 |
333.13 |
178.67 |
3,332.47 |
0.1000 |
0.0536 |
|
17 |
79团 |
86.76 |
40.17 |
926.61 |
0.0936 |
0.0434 |
|
18 |
小计 |
1,233.48 |
882.42 |
9,773.50 |
0.1262 |
0.0903 |
|
19 |
特克斯河灌区 |
74团 |
226.02 |
121.34 |
2,037.03 |
0.1110 |
0.0596 |
20 |
75团 |
246.05 |
151.68 |
2,666.67 |
0.0923 |
0.0569 |
|
21 |
76团 |
157.74 |
49.63 |
645.94 |
0.2442 |
0.0768 |
|
22 |
77团 |
249.67 |
133.20 |
1,356.82 |
0.1840 |
0.0982 |
|
23 |
78团 |
174.26 |
91.58 |
1471.50 |
0.1184 |
0.0622 |
|
23 |
小计 |
1,053.73 |
547.43 |
8,177.96 |
0.1289 |
0.0669 |
|
24 |
农业供水合计 |
11,535.87 |
8,924.93 |
88,715.87 |
0.1300 |
0.1006 |
|
25 |
城镇人饮供水 |
292.06 |
260.32 |
2,600.00 |
0.1123 |
0.1001 |
|
26 |
水力发电供水 |
253.88 |
206.28 |
30630 |
0.0297 |
0.0242 |
|
总 计 |
12,081.81 |
9,391.53 |
119,345.87 |
0.1012 |
0.0787 |
注:表中水力发电供水量括号中所指实际发电量(万度),单位成本指单位发电量用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