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做好行政处罚法的有效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兵团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疆、依法治兵团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常态化开展学习培训,切实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推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兵团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领会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履行职责、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纳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通过行政常务会议学法、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学习。要按照要求,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实现全覆盖,同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正确有效运用行政处罚法的能力。

(三)广泛开展行政处罚法宣传。各师市、兵团各部门要按照“八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以案释法、新闻媒体宣传、法治大培训等各种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让职工群众了解行政处罚法,运用行政处罚法监督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履职,持续推动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规范实施

(四)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及时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工作,密切关注国家、地方立法层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动态,严格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清理,并对报备审查中发现的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维护行政处罚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精简和规范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立案、听证制度,加强行政处罚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规范实施。坚决杜绝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实施罚款、责令关闭等“一刀切”执法;坚决杜绝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取代日常监管的“运动式”执法。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六)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行政机关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除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破坏或者恶意干扰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伪造或者篡改数据等过错的,不得因设备不正常运行给予其行政处罚。要严格限制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信息的使用范围,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要规范取证、记录、审核、录入、告知等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权、申辩权。

(七)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师市、兵团各部门要加强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22〕18号)要求,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稳步有序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法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严禁不区分情形“一律顶格处罚”或者“该罚不罚”;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防止因简单、粗暴执法等问题激化矛盾。

(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衔接机制,保障案件双向移交顺畅。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提高信息系统使用效率,发挥数据共享功能。

四、结合兵团实际情况,稳步推动行政处罚体制机制改革

(九)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在有效承接行政执法授权基础上,积极稳妥推动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执法协同,要确保有序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十)积极稳妥赋权团场实施行政处罚。各师市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团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下放团场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相关行政处罚权,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加强跟踪检查和调研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接行政处罚权的团场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师市及其部门要加强对团场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持续开展业务培训,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十一)严格规范委托行政处罚。各师市、兵团各部门要组织清理本级本部门的委托行政处罚行为,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及时督促委托和受委托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限期完善相关手续,规范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委托执法协议书,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解除委托。兵团、师市各有关部门做出委托行政处罚行为前要将委托书向兵团、师市备案,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十二)提升行政执法合力。行政机关要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综合查一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相关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多、频次高、检查随意等问题,防止执法扰民。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网上办案流程,加强执法信息数据共享和统计分析。

五、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十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兵团、师市、团场(镇)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重视力量配备、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促进执法质量提升。进一步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等配套机制,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兵团、师市各部门要积极履行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及时加强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建设,对发生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执法案件以及引起网络舆情的执法案件,及时跟进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以数字化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以信息化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改革创新,不断优化完善兵团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

六、加强组织领导,有力保障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市、兵团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作为加强法治兵团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细化相关制度标准;要结合实际,加强对贯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同时注重梳理总结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经验做法,并及时向兵团司法局报送。

(十五)严格监督检查。各师市、兵团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质效。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申诉或者检举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改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兵团、师市各部门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同时要组织开展对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六)抓实队伍建设。各师市、兵团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资格管理,做好完成行政执法人员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工作,严格执行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规定。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各项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各师市、兵团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并于11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兵团司法局。


2022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2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