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和激励各级抓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兵团各师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奖励。

第三条  兵团招商引资工作应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不断提升引进项目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兵团对各师市当年形成的招商引资实物量进行考核。

第五条  招商引资实物量是指兵团外投资方在兵团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所形成的全口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每年年初,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虑兵团的发展任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和各师市招商引资情况,科学拟定当年兵团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经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师市。

第七条  次年年初,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根据各师市上报的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和年终工作总结,结合年度项目核查及项目专项抽查等情况,对各师市上一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奖励意见,经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八条  师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得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基础分60分,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形成实物量每增加1亿元加0.5分(南疆师市每增加1亿元加0.6分)。未完成兵团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形成实物量每减少1亿元扣1分。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实物量排名较上年每前进1位加1分,每后退1位扣1分。

(二)完成当年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基础分40分,超额完成年度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形成实物量每增加1亿元加0.5分。未完成兵团下达年度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形成实物量每减少1亿元扣0.5分。

(三)为不断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单设加分项。

1.形成实物量同比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1分。

2.单个重大项目(投资总额北疆师市超过10亿元,南疆师市超过5亿元,不含房地产项目)当年形成实物量每1亿元加0.1分(南疆师市每0.5亿元加0.1分)。

3.引进央企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不含房地产企业)项目,当年形成实物量每1亿元另加0.1分(南疆师市每0.5亿元另加0.1分)。

4.引进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落地,当年形成实物量每0.3亿元加0.1分(南疆师市每0.3亿元加0.2分)。

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兵团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的师市通报表扬。考核结果纳入各师市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成绩,并对考核前5名的师市给予奖励,按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比例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从兵团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各师市可用于对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效突出的中介机构、企业予以奖励,也可用作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云招商平台建设及云招商活动费、招商培训费等与招商引资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兵团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师市通报批评。对在招商引资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师市,取消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师市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新兵办发〔2021〕45号)同时废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2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