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申请条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由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申请书请用A4纸打印后签字,也可以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书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①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书面的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

③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系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明。

(三)授权委托材料:

①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捺印)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②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复议代表推选书。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复议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须提供复议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复议代表人变更、放弃复议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应当经被代表人的书面同意。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一案一申请”的原则,分别提出申请)(带原件核对)。

(五)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六)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七)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八)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因行政侵权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一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的,应指出该依据中有异议的具体条款及理由。

师市行政复议机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司法局

地址: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北固山西路1313号司法局A108

联系电话:0999-8182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