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民政发〔2021〕18号
各团场,师市机关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兵团民政局、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兵民发〔2020〕16号)精神,贯彻中央关于城乡社区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清理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在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进行摸底排查基础上,经梳理汇总、清理证明、确定清单、征求意见等程序,现将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取消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1.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第一批)
2.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第一批)
师市民政局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师市公安局 师市司法局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