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兵 | 师市 | 团 | 备注 | |||||
1 | 小微企业证明 | 免缴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具体事项条例第一条<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 | 规范性文件 | 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行政征收 | ||||
2 | 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 | 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兵林草发〔2021〕19号)二、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对职工采伐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申请精简,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职工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林业行政机关 | 团场林业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