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霍城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对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进行扣留,对达到暂扣期限、无人认领和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伊犁垦区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广播电视台、各团场电视台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0年12月3日前)当事人仍未接受处理的,霍城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对车辆进行强制报废,所得款项上缴财政。如有责任问题,由交通违法当事人和事故当事人负责。请有关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车辆所属证件手续,尽快到霍城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办理相关手续。希望广大群众相互转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疆霍城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