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现就四师可克达拉市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实施时限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须于2019年前办理的排污单位于2020年4月底前办理完毕,其余排污单位于2020年9月底前办理完毕。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的核发和监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上办理,向师(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
四、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表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