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我师开展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二、申领时限
2017年4月30日前,发证范围内企业应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
2017年5月底前,按规定向师(市)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领取。
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师环保部门负责本师(市)辖区内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新建项目应在投入生产前按照规定向师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发证范围内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表(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向师(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特此公告。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