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管委会,各团场、企事业单位,师市机关各部门: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15]214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四师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4日
附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新发改价综〔2015〕2144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5〕10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界定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是价格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是我区政府定价权力清单,除《定价目录》内涉及的定价事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没有其它定价权力。
二、 请各地认真对照《定价目录》内的定价项目、内容和范围等,抓紧梳理现行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和健全政府定价机制,确保价格政策顺利衔接,平稳实施。
三、 《定价目录》授权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价格管理实际,适时出台统一的价格政策或管理办法。
四、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调查和定价成本监审工作,适时组织专家论证,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规定举行价格听证,认真履行价格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推进政府定价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透明度,做到管细管好管到位,认真做好我区价格工作。
五、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快转变观念和职能,加大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定价目录》,创新价格管理新模式,探索价格改革新路径。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分析,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苗头,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重点,开展专项价格监督检查,发挥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专线和社会监督力量作用,严肃查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不断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5〕109号)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新政发〔2015〕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地方储备粮食收购销售价格作为地方储备粮食购销政策,小麦、稻谷的信息参考价作为自治区粮食收购政策,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外,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行设定定价事项。
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0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