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兵团加工贸易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经兵团商务局研究决定,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办理事项下放各师商务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第二十条“建立加工贸易新型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和《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第133号)第二部分“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的要求,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将安全、环保、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范围。
二、提交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二)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
(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社保年审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劳动年审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
(七)《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企业首次办理生产能力证明还需提供:场地证明、设备清单及对应的设备发票复印件或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八)有权企业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收到齐全书面材料并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三、系统操作
根据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工作的要求,全国统一启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新版系统继续延用现有系统网址,企业登录企业端http: //jmsa.ec. com.cn/jmdc/。企业端用户可凭原系统账号登录。新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兵团商务局机电处联系,亦可直接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5198159。
四师可克达拉市商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