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应急管理局第二季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第四师应急管理局工贸领域第二季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有效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公布师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第二季度工贸领域4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伊犁硅业有限公司未对外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要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202642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硅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未对承包单位济宁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2.外包单位济宁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无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人员从事无进行焊接作业。

处理结果:伊犁硅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58项裁量阶次B档,决定给予伊犁某硅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肖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济宁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26项裁量阶次A档,决定给予济宁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要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基本案情:202657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伊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对雨棚安装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理结果:该企业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58项裁量阶次B档,决定给予伊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企业负责人张某罚款1000(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可克达拉市某家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案

要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基本案情:202635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可克达拉市某家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理结果:该企业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3项裁量阶次B档,决定给予可克达拉市某家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可克达拉某新型塑业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要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基本案情:202657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可克达拉某新型塑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便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理结果:该企业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2项裁量阶次A档、第33项裁量阶次A档,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四项,决定给予可克达拉某新型塑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