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副食店内查获烟花爆竹91件,但该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行政执法部门遂于2024年2月4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但其尚未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扣押了该副食店非法经营的91件烟花爆竹。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结合《某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副食店罚款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91件烟花爆竹。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副食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查封、扣押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某副食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烟花爆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视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当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