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硝酸铵储存场所

案情简介

  202081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化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硝酸铵存放在复合肥库房内。经调查,该化工公司复合肥库房属戊类库房,硝酸铵属于甲类物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在限定时间内将硝酸铵全部搬离戊类仓库。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7.5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化工公司将具有爆炸性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硝酸铵存放在戊类仓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