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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有效性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帮创业、促就业的积极作用,促进师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师市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师市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为:

在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辖区内注册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

(一)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三)个人。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已经在师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指《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3号)第六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包括已脱贫人员)。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高校毕业生,是指在校及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含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指钢铁、煤炭等行业淘汰过剩产能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人员,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师市、团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创业的人员。

8.网络商户,指已在兵团辖区办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以及未办理注册登记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

9.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10.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贷款项目范围包括除娱乐业及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美容、网吧、氧吧、水吧、销售不动产以及土地转让等其他高营利和国家限制或不予鼓励的行业以外,其他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等有关生产经营项目,可认定为创业担保贷款微利项目。

第二章   额度、期限、利率和风控措施

第五条个人、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的具体额度和期限,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六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不超过LPR+150BP执行。

第七条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应与担保基金存款余额挂钩,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3倍。当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达到担保基金最高放大倍数时,经办金融机构应暂停发放贷款,待贷款余额降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最高放大倍数以下后,再恢复贷款申请和发放业务。

第三章   担保基金责任

第八条师市财政设立10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师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九条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分离管理,由师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条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借款人未能偿还的,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担保合同约定在1个月内用担保基金代偿;担保基金因此形成的债权,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追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担保基金代偿范围:

(一)经办金融机构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范围、程序,越权审批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损失;

(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办理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经办金融机构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未全力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四章   贴息及奖补措施

第十二条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师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2020年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第3年不贴息。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50%贴息。

20211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到期3个月前可以提出展期申请,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师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贴息。

第十三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由师市财政部门列入经费预算,用于担保机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以内。经师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展期贷款,展期期间可发放相同标准的工作经费补助。

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经办人造成担保基金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五章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本人自愿依规申请(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包括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人社部门资格审核,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人社部门自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将有关资料转交担保机构。对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决定是否承诺担保。如承诺担保,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金融机构,同时报师市财政部门备案;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担保机构担保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履行多审合一的审贷责任,与担保机构、贷款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协议,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对不具备放贷条件的,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按年依规定予以贴息。

第六章职责分工与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明确担保基金来源、补充机制及损失核销办法,管好用好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财政部门应加强完善担保基金的管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加强对担保基金的代偿、弥补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主体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扎实做好借款人和借款小微企业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动态了解和掌握借款人及借款小微企业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努力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第二十二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统计监测制度,按照管理职责负责相关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监测信息共享。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应当按季分别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市财政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疫情期间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创业担保贷款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