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物(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办理过备案的上述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仅就其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备案时间: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备案资料: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