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可税 税告 〔2024〕 1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 年 一 月 二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6590********Y26E |
新疆琪纳尔地毯制造有限公司 |
伊力亚尔·阿不力克 |
居民身份证 |
654123********0016 |
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四团江南商业街2号楼2-9室 |
2023-12-01 01:15:00 |
2024-01-02 |
2 |
916590********K85N |
新疆亚贝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曾伟 |
居民身份证 |
65410********1178 |
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七十三团金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扬水站东侧01 |
2023-12-01 01:15:00 |
2024-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