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 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无形 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 限分期摊销。
2.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1)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 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 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 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 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 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 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 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 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4. 企业可在当年 7 月份预缴、10 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 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