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产业项目衔接资金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产业项目收益分配管理,推进师市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产业收益项目收益分配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师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统筹整合涉乡村振兴资金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资产收益(以下简称资产收益)对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衔接资金、兴边富民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投入形成的产业项目资产获得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以来,中央、兵团、师市财政专项、衔接资金、地方债务、盘活财政存量、整合涉农以及社会帮扶等资金资产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四条 资产收益要及时发挥效益,防止滞留闲置,在扣除资产必要的土地租金、运行管护费用后,资产净收益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及产业发展。结合各团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数量,当年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产业项目收益实际,决定师市统筹的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产业项目收益分配至相关团镇,并覆盖域内所有监测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监测对象是指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进行动态监测和帮扶户(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监测对象为准).
第三章 收益使用
第六条 资产净收益可用于:
(一)连队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水、电、路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公益岗位。对有劳动能力监测对象开发公益岗位。
2、技能培训。支付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补助。
3、产业发展。资产收益可用于产业发展等投资收益类项目建设,也可用于配套本区域产业发展项目上级投资不足部分,建成的项目资产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归属相应单位。
第七条 项目库禁止安排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内容项目:
1.单位基本支出;
2.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修建楼堂馆所;
4.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5.偿还债务、垫资或收购;
6.注册企业或弥补企业亏损;
7.设立基金;
8.购买各类保险;
9.城市基础设施(不包括直接服务连队职工群众的相关基础设施 ) 建设;
10.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 的支出 。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连队使用资产收益时 , 由连队“两委”提出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四议两公开”或职工代表会议评议表决通过后,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团场审批,审批通过后,团场要根据衔接资金及财经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审核管理工作,使用资产收益实施的建设类项目要按相关规定履行支出程序、环评、用地等审批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师市农业农村、民宗、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产收益兑现、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团场要对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履行管理、审核和监督职责。连队在使用资产收益资金时要严格审查扶持对象受益条件,防止同一政策重复享受、超标准享受;要规范报账资料及财务管理,资金实行直接支付,严禁现金支付;要做好公示公告,及时将收益使用名称、受益对象或实施主体、补助内容、资金规模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档案管理,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会议记录、公示照片、财务等材料及时归档,要形成专项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团场、连队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或不按规定程序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骗取、套取项目资产收益和违规分配使用项目资产收益,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实施主体,予以失信惩戒,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同时按照有关程序追回项目资产收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