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统筹整合涉乡村振兴资金的工作方案》(新兵党办发〔2021〕3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兵发〔2020〕10号)、《兵团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兵财农〔2022〕20号),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兵团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师市团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师市团场各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按出发地所在地级市到目的地所在地级市火车硬座价格标准进行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团场发展壮大连队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产业、以工代赈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兴边富民(少数民族发展)等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分配因素、政策目标等,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要求,进行优化平衡,具体如下: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按照聚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对15个兵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团场之一(67团) 和兵团38个定点帮扶团场之一(64团)的倾斜支持力度,发展壮大特色产业,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对师市39户脱贫家庭中符合“雨露计划”条件的脱贫家庭继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资金分配按照产业项目占比达70%,“雨露计划”每人3000元/学年。具体根据年度项目库项目及当年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并进行优化平衡。
(二)以工代赈任务。按照聚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加大对贫困团场连队、边远团场连队、少数民族团场连队的支持力度,修建团连道路、基本农田、农田水利等,补齐短板。具体根据年度具体指标及当年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并进行优化平衡。
(三)兴边富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绩效挂钩,奖罚分明”的原则,根据年度具体指标及当年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并进行综合平衡。
具体分配,根据师市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师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师市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宗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团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接到财政局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当期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报送师市财政局。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分配方案,按程序及时下达衔接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同步下达任务清单。
第七条 团场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八条 团场要结合实际,依据团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到团场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上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内容,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师团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资金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兵团统筹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师团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师团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