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 实施细则》之总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

实施细则之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事业、民办非企业、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即社会福利院(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养老院、养护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敬老院、农村幸福大院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优先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外出务工家庭留守老年人等群体,为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护理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