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能否公开 备注
1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收到所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
3.
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实地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3
、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对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12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
、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4
、送达责任:许可机关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自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
、监管责任: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兵、师人社行政部门制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
2.
审查责任: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告,通知该学校按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实施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应规定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收到所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
3.
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办机构的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履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处以罚款的处罚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用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项、第()项或者第()项规定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禁止 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须交通费和住宿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期限改正之日起,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权限内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6号)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权限内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事业单位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第二十条 1.审理责任:审理举报(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要求,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受理,并告知。3.决定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前期审核的基础上,提交有关会议研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责令事业单位限期改正。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事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职称申报和评审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行为的处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做好兵团2019年度职称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19135号)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法律】《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的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4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法》 1、立案责任:发现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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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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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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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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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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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0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
21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1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10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081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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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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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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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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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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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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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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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更换职业、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的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更换职业、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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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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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19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三十条规定: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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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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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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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20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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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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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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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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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未备案的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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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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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22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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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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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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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23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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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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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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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24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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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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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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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2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的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
32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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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26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的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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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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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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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27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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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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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28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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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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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30 行政处罚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
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金)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
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金)缴纳情况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3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一款: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2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第二款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
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
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金)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
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行政处罚 对匿名、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侵占、挪用基金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通过网络监管、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线索,对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及时立案。
2.
调查责任:承办人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据。
3.
审查责任:对承办人员的调查报告、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申请强制执行。
8.
监管责任: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的监管。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以及延长缴纳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事后监管责任: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
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事后监管责任: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公布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
调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
3.
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
监管责任:加强对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行为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1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或其他物品等侵犯劳动者财产权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629日修订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10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2007115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1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1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9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自2002121日起施行)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登记材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1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9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自2002121日起施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行政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规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行政处罚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作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1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 行政处罚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行政处罚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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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行政强制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缴纳、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20101028日通过,20117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11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1.催告责任(即办):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并对其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                                     
2.
决定责任(即办):经查实后,做出对该单位征收滞纳金的决定。                                                                                           
3.
执行责任(即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对其征收滞纳金。                                     
4.
事后监管责任(即办):对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复核是否缴纳滞纳金。                                                                               
5.
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行政强制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
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
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欠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进行运作。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0 行政强制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加收滞纳金 《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12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
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
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61 行政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金费)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之用人单位和个人。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社会保险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参保人员工资申报区间,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征收方式(按月征收)、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社会保险工资申报表,包括起始年月、缴费人数、基数、利息、滞纳金、应缴额等,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和社会保险缓缴协议书。)并按参保人员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
、审核责任:审核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工资收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参保单位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料。审查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期限和金额等。
  3
、征缴责任:作出社会保险费核定决定,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收据;办理社会保险补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62 行政给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档案,确定出生日期。
2
、待遇核算责任:依据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及审批的退休执行时间,缴费基数核对无误后核算退休人员待遇。
3
、待遇支付责任:按月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63 行政给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175号,第十四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五条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兵团依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六条  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兵团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增发标准。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第十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档案,确定出生日期。
2
、待遇核算责任:依据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执行时间,缴费月数,核对无误后核算退休人员待遇。
3
、待遇支付责任:按月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64 行政给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四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
、审核责任:退休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退休审批表。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行政给付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待遇支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
、审核责任:退休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退休审核表。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
、审核责任:审核失业原因。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核查失业人员是否就业,对就业人员及时停发待遇。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 行政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法律】《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工伤及医疗费用相关材料,确定其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2
、待遇结算责任:依据工伤保险制度政策结算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工伤待遇。
  3
、待遇支付责任:按时支付参保人员工伤及医疗相关费用
68 行政给付 团场三类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团场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新兵办发〔200792号)第二条,针对团场用工的特殊性,团场职工中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列人员,在不与团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女满48周岁、男满48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含因工伤残7-10级),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和实现就业的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退休。单位 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单位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二)团场职工生活困难,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而未就业,且当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申领失业金,领取失业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三)团场产业结构调整阶段性失去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其转岗待岗期间可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
、审核责任:劳动鉴定表、人均收入、转岗待岗时间、申领期限。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审核表。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5108号)第三条,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
、审核责任:审核《企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资格认定表》及公示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资格认定表。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2.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3.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1、检查责任:定期对兵团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
、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 行政检查 就业资金检查 【规范性文件】《兵团财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社发〔2018120号)的通知。                               2.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7156号)。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 行政检查 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监督考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 行政检查 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2.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150号)的要求,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 行政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兵劳发〔199727号)第六条组织管理。兵团劳动局综合管理全兵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协调兵团行业、师(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7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 行政检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
第五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7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行政区域内用工单位进行核查。
2
、处置责任: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 行政检查 对实施劳动合同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行政区域内用工单位进行核查。
2
、处置责任: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9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根据政策出台、执行情况对养老和失业保险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2
、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0 行政检查 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1.检查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
处置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
移送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
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1 行政检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定期对兵团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
、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2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3 行政检查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行政区域内用工单位进行核查。
2
、处置责任: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4 行政检查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一)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
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5 行政检查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6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年金办法》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年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
处置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
3.
移送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 
4.
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7 行政检查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8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决定》(国发〔199726 )。2、关于做好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的通知(兵劳社险发〔20024 )。3、《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
、审查责任:审查参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始至199512月底。
  3
、决定责任:做出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参保人员。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9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国务院关于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社部发〔201528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四条,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
、审查责任:审查参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始至20149月底。
3
、决定责任:做出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参保人员。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0 行政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师、团社会事物管理部门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
审查责任:师、团社会事物管理部门接到报送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3.
决定责任: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同时在填写意见和签章。
91 行政确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认备案 《关于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92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0760号)、《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发〔200847号)、《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兵人发〔200958号)、《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兵人发〔2010121) 1.受理责任:逐级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要求,对申报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受理意见,并告知。3.决定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要求,在前期审核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并下文确认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2 行政确认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类别、等级变动确认备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62号)、《关于做好当前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1544号)、《关于印发<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55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0760号) 1.受理责任:逐级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类别、等级变动的有关要求,进行前期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类别等级变动的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 行政确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和再申诉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逐级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有关要求,对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受理并告知。3.决定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成立申诉工作委员会,提交申诉工作委员会研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决定公布责任:向事业单位及当事人公布。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 行政确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确认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并受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并进行备案。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5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八号,201111日施行)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受理责任:根据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
、审查责任:跟据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参保人员受伤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起草调查报告提交工伤认定领导小组。
3
、决定责任:由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做出申请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4
、送达责任:根据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对申请单位或个人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6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稽核。
  2
、稽核检查责任:稽核部对立案稽核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稽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地稽核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稽核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复核责任:复核案件相关稽核文书,对案件违法违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追回违法违规金额决定前,应制作《稽核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送达责任:将《稽核整改意见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7 其他行政权力 兵团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单证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 1、受理责任:每月对实施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进行核定当月工资总额。2、审查责任:按照计划、工资福利有关政策,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98 其他行政权力 按照工资审批权限,对兵团事业单位申报的各类增资方案进行审批 《关于印发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发〔2006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计划、工资福利有关政策,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
、批复责任:对符合政策的审核内容做出批复决定。
9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更改进行审批 转发《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兵人发〔200944号及口头答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
、审查责任:审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始至招录。
3
、决定责任:做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更改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工作人员。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兵团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方案进行审批 兵团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339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计划、工资福利有关政策,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
、批复责任:对符合政策的审核内容做出批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