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4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权限内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 | 四师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公益性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团(镇)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对不符合建设公益性公墓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建设公益性公墓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法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四师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1.受理阶段:公示告知申请人社会机构设立许可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查验。 3.决定阶段: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发放核准文书,及时在民政局等网站进行公示。 5.事后监管: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福利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申请或者不予核准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慈善募捐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3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在登记时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 | 四师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4 | 权限内慈善组织的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第二款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法人;自然人 | 四师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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