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确认2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收养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第二款: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 2.审查阶段: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区分收养登记类型,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5.事后监管: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2.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和要求当事人提交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5.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6.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婚姻登记 | 结婚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⑴办理婚姻登记;⑵补发婚姻证;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⑷撤销受胁迫的婚姻;⑸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 个人 | 婚姻登记处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阶段:查验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审查阶段:询问当事人办理证件类型,初审身份证、户口簿是否一致,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对上述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审查,录入微机核查正常后,打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监誓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 4.送达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见证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后,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 5.事后监管:及时将办理完毕的结婚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 2.为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 3.不履行或履行行政职责; 4.玩忽职守造成结婚登记档案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离婚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⑴办理婚姻登记⑵补发婚姻证;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⑷撤销受胁迫的婚姻;⑸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 个人 | 婚姻登记处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阶段:查验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询问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及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做笔录,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审查阶段:初审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是否一致,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对上述证件、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录入微机核查正常后,打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4.送达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离婚,见证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将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事后监管:及时将办理完毕的离婚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 2.不履行或履行行政职责; 3.玩忽职守造成结婚登记档案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补领婚姻证 | 【法律】《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⑴办理婚姻登记;⑵补发婚姻证;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⑷撤销受胁迫的婚姻;⑸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 个人 | 婚姻登记处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阶段:查验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原办理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现今是否维持该状况。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初审阶段:询问当事人办理补发类型,初审身份证、户口簿与原办理婚姻登记信息是否一致,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阶段:对上述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审查,录入微机核查正常后,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4.送达阶段:对符合补发条件的,当场受理补发,见证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后,将婚姻登记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 5.事后监管:及时将办理完毕的补发婚姻登记证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一方现在户籍在选择所在市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 2.不履行或履行行政职责; 3.玩忽职守造成结婚登记档案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⑴办理婚姻登记⑵补发婚姻证;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⑷撤销受胁迫的婚姻;⑸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 个人 | 婚姻登记处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阶段:查验当事人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2.审查阶段:初审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上述证件、证明、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xxx与xxx婚姻的决定”,报民政部门。 3.决定阶段:对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4.送达阶段: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xxx与xxx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5.事后监管: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撤销婚姻的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 2.不履行或履行行政职责; 3.玩忽职守造成结婚登记档案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第四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确认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