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职权8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时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 个人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求助人员提供的情况,并予以登记。 3.决定阶段:依规作出是否开展救助的决定。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4.执行阶段:按照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食物、住宿,对突发疾病的要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并安排接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
2 | 公益性公墓的年检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5月19日国办发〔1998〕25号) 第二条第六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 |
已登记的公益性公墓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检查阶段:通知公墓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公墓年检材料,并公示、一次性告知补充公墓年检材料。审核公墓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及师团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抽查,提出初步意见。 2.处置阶段:对年检合格单位在相关网站或媒体进行公示,制发送达年检结果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阶段:督促指导年检不合格公墓及时整改,监督合格公墓继续依法建设经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
3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监督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
四师范围内社会福利机构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4 | 养老机构(备案制) | 【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四师范围内养老机构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书回执;备案承诺书。 | 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或办理过程出现任何违规均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5 | 权限内殡葬管理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第四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 四师范围从事殡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殡葬设施管理; 2.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3.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 |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和第五章 | 在四师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7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章至第四章 | 在四师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8 | 权限内社会组织的评估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第403号) | 在四师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 第四师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无 | 第四师民政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