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给付3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80周岁以上关爱老年人关爱经费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具有兵团户籍,年龄在80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 师市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不收费 | 师市民政局 | 按文件规定程序进行材料审核和补贴发放 | 对不按规定发放的补贴、多发的补贴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2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费给付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作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 | 师市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不收费 | 师市民政局 | 1.申请 由本人所在连队或社区核实确认 2.团场民政部门审核,不合格退回 3.师市民政部门审批,合格,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合格退回。 | 对超范围发放、冒名领取补贴的人员进行处罚 | |
3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第四条(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一)补贴范围。补贴人员范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清晰界定人员范围,明确补贴发放对象。其中: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二)补贴内容。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 | 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指具有师市户籍的低保、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是指具有师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人。 | 师市民政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限制 | 不收费 | 师市民政局 | 1.申请 由本人向所在连队或社区提出申请 连队、社区核实确认后进行公示 2.团场民政部门审核、公示,不合格退回 3.师市民政部门审批通过,不合格退回。 | 对超范围发放、冒名领取补贴的人员进行处罚 |
第四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给付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