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执法主体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具体职责执法区域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兵团权限内对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1.受理责任:按照交通局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对上报的拟建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本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查;项目施工许可,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交通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编制单位按照专家意见进行文本修改;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对施工许可提交的所需材料提出意见。
3.审批责任: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文本,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拟建重点项目批复文件。对施工许可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并告知。
4.其他责任:对许可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并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兵团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送达制式施工许可,并进行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的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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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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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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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权限内城市客运经营许可(公交、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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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权限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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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权限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1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1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1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权限内道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2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2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 并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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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 并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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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害、破坏公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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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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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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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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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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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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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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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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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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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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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义务的处罚【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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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3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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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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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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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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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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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处罚【法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9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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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15号,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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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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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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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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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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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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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路政管路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4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路政管路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4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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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发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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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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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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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56条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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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利用公路边沟灌溉农田、排放污物、污染公路、损坏公路、影响公路畅通、倾倒垃圾、冰雪、放牧牲畜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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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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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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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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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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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6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6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6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改建、扩建、翻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6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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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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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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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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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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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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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质量超限未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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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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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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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7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7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7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7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拒缴、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3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拒缴、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责令其补交全程通行费,并外以1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7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7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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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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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查处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装载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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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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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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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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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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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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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以及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船舶,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船舶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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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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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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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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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第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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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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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规章】《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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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规章】《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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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客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或者城市客运运输证,擅自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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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客运经营者、危货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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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相应许可。(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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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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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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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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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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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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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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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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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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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对擅自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该终止收费不终止的收费站(卡)强制拆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设备、工具予以暂扣。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扣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10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的,经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指定其他单位代履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设备、工具予以暂扣。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扣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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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设备、工具予以暂扣。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扣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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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设备、工具予以暂扣。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扣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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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设备、工具予以暂扣。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扣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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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设备、工具予以暂扣。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扣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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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设备、工具予以暂扣。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扣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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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采取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设备、工具予以暂扣。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扣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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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依法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实施的检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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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对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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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2号)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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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对水路运输市场检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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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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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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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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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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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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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12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部第28号令)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辖区
12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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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确认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赴现场进行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关行政确认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确认的制作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确认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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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确认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赴现场进行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关行政确认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确认的制作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确认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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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裁决对管辖范围内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受理阶段: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不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
4.执行阶段: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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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权力兵团权限内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公交、站场等各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1.编制责任:根据发展要求编制兵团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并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接;
2.其他责任:配合兵团发展改革委、航企局编制兵团铁路、航空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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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权力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部第28号令)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1.受理责任:依法接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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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权力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鉴定【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第4号)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1.受理阶段:公示公路工程竣工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程序开展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确定工程检测意见和质量等级。
4.送达阶段:发布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和质量鉴定报告,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工程运行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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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权力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确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1.受理阶段:公示以上事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程序开展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确定工程检测意见和质量等级。
4.送达阶段:发布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和质量鉴定报告,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工程运行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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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权力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公示以上事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程序开展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确定工程检测意见和质量等级。
4.送达阶段:发布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和质量鉴定报告,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工程运行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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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权力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受理阶段:公示以上事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程序开展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确定工程检测意见和质量等级。
4.送达阶段:发布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和质量鉴定报告,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工程运行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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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249号)1.受理:12328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统一受理、即时答复、分类转办、适时跟踪、办结归档、抽查回访的基本流程,开展12328电话业务。
2.办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建立12328电话业务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答复”的原则,明确本行政区域12328电话业务承办单位和责任人。
3.统计报送:12328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业务领域,从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三个方面,对12328电话业务的数量、增幅变化以及即时答复率、限时办结率、抽查回访率、群众满意率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深度挖掘各业务领域的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形成12328电话统计分析报告和专题报告。
4.监督考核: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12328电话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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