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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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求)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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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一)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民办教育机构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1.受理阶段:受理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天宗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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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五号重新修订公布)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培训机构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1.受理责任:受理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或6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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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2006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公民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向社会公开
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报名费10元,考试费180元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1.受理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公示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前补齐,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召开教师资格认定评审会,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并将申请人信息上传至中国教师资格网,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不给予申报的;
2.对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给予申报的;
3.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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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自治区第一批20项特殊体育经营项目的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企业、个体工商户 可克达拉市体育局 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体育局 从事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
(三)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救护人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理责任:受理区域内从事特殊体育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全民健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论证和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发文批复,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