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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行政权力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求)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公民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1.管理责任:对兵团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完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做好兵团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2.检查、指导责任:对师市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4.监管责任:对所辖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履行管理责任的;2.对不履行检查、指导责任的;3.对不履行处置责任的;4.对不履行监管责任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 |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公民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1.管理责任:对兵团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完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做好兵团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2.检查、指导责任:对师市教育局和兵直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4.监管责任:对所辖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履行管理责任的;2.对不履行检查、指导责任的;3.对不履行处置责任的;4.对不履行监管责任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 | 受理教师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公民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述材料进行初步调查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该受理不受理的;2.对不履行调查核实责任的;3.对不履行决定责任的;4.对不履行事后监管责任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 | 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 | 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德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区域、学校德育工作评价体系,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工作。 | 各类学校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1.制定责任:制定第四师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 2.督导评估责任:开展第四师中小学德育工作专项督导评估; 3.处置责任:专项督导结束后,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学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4.报告公示、公布责任:专项督导结束,发布督导报告和整改意见; 5.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该受理不受理的;2.对不履行调查核实责任的;3.对不履行决定责任的;4.对不履行事后监管责任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 | 对教育工作督导 |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各团场,各类学校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1.督政责任:主要是师市各学校行政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监督、指导。重点开展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查。 2.督学责任:主要对师市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重点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3.处置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向有关上级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4.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5.报告公示、公布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向师市党政及教育局提交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该受理不受理的;2.对不履行调查核实责任的;3.对不履行决定责任的;4.对不履行事后监管责任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 | 对少数民族正字正音培训测试等级的认定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教育部令第16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 公民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测试报名时间、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考生测试、领证具体时间地点。 2.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测试员评分、复审成绩,作出普通话相应等级的决定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也应书面告知)。 3.送达责任:制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并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考生成绩、证书予以注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该受理不受理的;2.对不履行调查核实责任的;3.对不履行决定责任的;4.对不履行事后监管责任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 | 对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个人和单位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对本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评估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其他责任: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该受理不受理的;2.对不履行调查核实责任的;3.对不履行决定责任的;4.对不履行事后监管责任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8 | 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 个人和单位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行业、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评估行业、单位、组织、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其他责任: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该受理不受理的;2.对不履行调查核实责任的;3.对不履行决定责任的;4.对不履行事后监管责任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