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统计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兵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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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统计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兵团授权)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检查统计检查权《统计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师统计局1.检查责任: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有关事项,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的材料,核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3.处理责任:区别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一般问题,发出统计责令整改意见书;二是对情节性质较严重的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程序立案;三是对没有发现问题的提出检查结论。                      
4.执行责任:检查结束后,跟踪落实处理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检查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统计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师统计局1.检查责任: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有关事项,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的材料,核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3.处理责任:区别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一般问题,发出统计责令整改意见书;二是对情节性质较严重的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程序立案;三是对没有发现问题的提出检查结论。
4.执行责任:检查结束后,跟踪落实处理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