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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统计局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兵团授权)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四师统计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和要求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奖励 | 对单位和个人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第四师统计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和要求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奖励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检举、监督的奖励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第四师统计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和要求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奖励 | 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四师统计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和要求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