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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4002215CF00100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按日连续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 企业、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654002215CF00200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654002215CF00300 | 对超标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654002215CF00400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规章】《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部令35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654002215CF00500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654002215CF00600 | 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 修改后内容: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654002215CF00700 |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 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654002215CF00800 | 对拒报或者谎报水、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654002215CF00900 | 未采取有效防燃.防尘措施,排放粉尘、恶臭及有毒气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654002215CF01000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654002215CF01100 |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654002215CF01200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654002215CF01300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 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1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654002215CF01400 |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654002215CF01500 | 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654002215CF01600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654002215CF01700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对水体严重污染.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 | 654002215CF01800 | 违规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锅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654002215CF01900 | 对未按规定采取减少废气、气态污染物排放措施、未建立保存台账、未对废液回收处理或不正常运行回收利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654002215CF02000 |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654002215CF02100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654002215CF02200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654002215CF02300 | 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二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654002215CF02400 | 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654002215CF02500 |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企业或者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654002215CF02600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654002215CF02700 |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654002215CF02800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654002215CF04200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企业、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654002215CF03000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654002215CF03100 |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等六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企业、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654002215CF03200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对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654002215CF03300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654002215CF03400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企业、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654002215CF03500 |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654002215CF03900 |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企业、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654002215CF04000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第四条第二款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