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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4002215QZ00100 | 查封、扣押有违法行为的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法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催告阶段:发现五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单位进行处置,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决定阶段: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3.执行阶段: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非向水体排放污染液、倾倒固废而代处置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654002215QZ00200 | 对违法行为的企业限制生产、停产(业)整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30号)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催告阶段:发现五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单位进行处置,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决定阶段: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3.执行阶段: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非向水体排放污染液、倾倒固废而代处置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654002215QZ00300 | 强制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 企业和公民 | 四师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四师环保局 | 1.催告阶段:发现五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单位进行处置,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决定阶段: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3.执行阶段: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非向水体排放污染液、倾倒固废而代处置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