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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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权)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1654002215JC00100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执法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企业和公民四师环保局及其委托的四师环境监察支队公开
四师环保局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检查人员的权利: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