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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强制类) | ||||||||||||
单位(盖章):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查封、扣押食品等产品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 | |||
9 |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 | |||
1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及未按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药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60号) 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 事业单位、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机关应事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阶段: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执行阶段:作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要登记核对,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的登记后的保存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事业单位、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机关应事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阶段: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执行阶段:作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要登记核对,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的登记后的保存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封存未依照规定标明相关标识的疫苗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六十二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机关应事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阶段: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执行阶段:作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要登记核对,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的登记后的保存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2号)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机关应事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阶段: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执行阶段:作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要登记核对,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的登记后的保存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部分修改) 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事业单位、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机关应事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阶段: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执行阶段:作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要登记核对,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的登记后的保存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医疗器械)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事业单位、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机关应事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阶段: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执行阶段:作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要登记核对,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的登记后的保存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 事业单位、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机关应事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阶段: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执行阶段:作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要登记核对,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的登记后的保存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催告阶段: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机关应事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阶段: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执行阶段:作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要登记核对,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的登记后的保存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