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检查类)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检查类)
单位(盖章):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1
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克达拉市食药局 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食药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要责令其进行整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按时限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处置责任: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核实后依《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3.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6.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7.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8.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9.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检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克达拉市食药局 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食药局 1.制定计划责任:根据省局抽检监测计划制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
2.抽样责任:(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需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3.检验责任:(1)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2)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4.处理责任: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未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67号)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克达拉市食药局 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食药局

1.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和方法;

3.派出2名监督员,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事前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监督整改(对现场的审核),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对食品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
4.必要时实施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履行审核、监督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 自1989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事业单位、企业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开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检查阶段: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移送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4.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及检查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检查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等;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