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行政确认类) | ||||||||||||
单位(盖章):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领导审批。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认定决定并报领导审批(不予认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认定制作资格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资格认定、或不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认定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给予认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批和事后监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