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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处罚类)一 | ||||||||||||
单位(盖章):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对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对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生产经营涉嫌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对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处罚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涉嫌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事故单位涉嫌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1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2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涉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