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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处罚类)二 | ||||||||||||
单位(盖章):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46 |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7 | 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9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条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0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涉嫌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1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2 |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不停止生产、召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不停止生产、召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3 |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规定,不停止销售、不追回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乳制品销售者涉嫌违反规定,不停止销售、不追回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4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后,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后,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9 |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经营者涉嫌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1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3 | 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一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4 | 对食品生产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5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者涉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6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者涉嫌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7 |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8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等情形的处罚 |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等情形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9 | 对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五条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0 | 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1 | 对食品经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经营被许可人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2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经营者涉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3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4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5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等情形的处罚 |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等情形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6 | 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7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涉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8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9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0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涉嫌未按规定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1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提供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涉嫌未按规定提供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2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涉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3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涉嫌未按规定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4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涉嫌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5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6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涉嫌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7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涉嫌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8 | 对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9 | 对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四条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0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