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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处罚类)三 | ||||||||||||
单位(盖章):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91 |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销售者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2 |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销售者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3 |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销售者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4 | 对销售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销售者涉嫌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5 |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6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8 | 对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当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没有停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当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没有停止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9 | 对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0 | 对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1 | 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2 | 对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3 |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4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5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6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7 | 对注册人未依法申请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的处罚 | 【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六条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注册人未依法申请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8 | 对注册人未依法申请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六条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注册人涉嫌未依法申请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9 |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涉嫌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0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通过举报、依法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案件,对涉嫌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以及自行收缴罚款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1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配制制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 号令)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 14号令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 18 号令)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 26号令)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2 | 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3 |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六十二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事业单位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4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变更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5 | 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证被宣布无效后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6 |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7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8 | 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9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0 | 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规章】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1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2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3 | 对生产、销售以及医疗机构配制假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规章】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4 |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5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事业单位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6 | 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208号) 第三十八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7 | 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的,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8号) 第三十八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的,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8 | 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208号) 第三十八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9 | 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208号) 第三十八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 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0 |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06号) 第十七条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但是,本条例第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1 |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经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2 | 对生产、销售以及医疗机构配制劣药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3 |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事业单位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4 | 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六十六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5 | 对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六十六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事业单位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立案阶段: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药品等产品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