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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合计120项 | ||
序号 | 类 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一 | 行政许可 | 共4项 |
1 | 计量标准核准 | |
2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机构任务授权 | |
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4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96项 |
1 | 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
2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
3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 |
4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
5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6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
7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实的处罚 | |
8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禁止生产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的处罚 | |
9 | 对为禁止生产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
10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
11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
12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
13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
14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
15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
16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
17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
18 | 对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
19 | 对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封存的物品的的处罚 | |
20 | 对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
21 |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
22 |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 |
23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
24 | 对企业末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25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
26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27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28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29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而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
30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31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32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 |
33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
34 |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35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36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
38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 |
39 | 对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
40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
41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42 | 对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43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
44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
45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
46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以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
47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48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
49 |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
50 | 对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51 |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 |
52 | 对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处罚 | |
53 | 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处罚 | |
54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处罚 | |
55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的处罚 | |
56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等违法情形的处罚 | |
57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
58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 |
59 | 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
60 |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处罚 | |
61 |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
62 | 对气瓶监检机构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或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以及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 |
6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处罚 | |
64 | 对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
65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的处罚 | |
66 | 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
67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68 | 对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
69 | 对违反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
70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
71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72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73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
74 | 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
75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76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77 |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
78 |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
79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
80 | 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
81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
82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
83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84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
85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
86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
87 | 对设备监理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 |
88 | 对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
89 | 对承担检验、检测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 |
90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
91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
92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
93 | 对生产者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94 | 对生产者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95 | 对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
96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三 | 行政强制 | 共11项 |
1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2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3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 | |
4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 | |
5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
6 | 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7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
8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
9 | 对进口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予以封存 | |
10 |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 |
11 |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查封、扣押 | |
四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六 | 行政检查 | 共7项 |
1 | 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 | |
2 | 对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活动的场所、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实施产品检查 | |
3 | 对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 | |
4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5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6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
7 | 对计量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 |
七 | 行政确认 | 共0项 |
八 | 行政奖励 | 共0项 |
九 | 行政裁决 | 共0项 |
X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2项 |
1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核 | |
2 | 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